(兼谈普通业务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刑事责任。)
(案件涉案人均用化名)
在接待过的“非吸”案咨询人中,有一部分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单位的普通业务员,这些普通业务员的共有的特点是:
第一 没有股份,分红,
第二 正常工资也不高,业务提成数额不大,
第三 业务员自认为只是按照公司安排在做事,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财务情况不了解,没有犯罪故意
。
因此,其中很多人认为自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比较复杂,以本案为例,涉案当事人夏秋萍(女、上海人、58岁),只是涉案公司一名连业务员都算不上的基层“客服”,(因为年龄比较大,做一休一,没有业绩指标,主要工作类似于公司前台接待)。该涉案公司负责人(老板、总监等)已经在2016年被逮捕2017年被判刑。在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已经判刑半年多以后的一天,曾在该公司任“客服”的夏秋萍接到上海静安区经侦的电话,通知到配合调查,去了公安局之后就被“刑拘”了。
根据当事人家属与我第一次见面时描述的案情: 在找到我之前,他们已经聘请过另外一位律师代理本案,在夏秋萍被抓后,家人同意之前律师的建议,花一笔钱去办取保候审,先把人弄出来再说,因为夏秋萍年纪也比较大,身患几种疾病,又因为是上海本地人,主动到案自首,她个人的涉案金额虽然有五百多万,但其中一半以上都是自己亲友出的集资款,亲友们又都愿意出谅解书,夏秋萍本人又是最基层的业务员(客服),总共拿到的提成才4万元左右,且可以马上全部退出。家属觉得这些情节叠加在一起,按理是可以减轻处罚,可以取保候审的。何况他们还同意支付二三十万费用来办取保,应该说是蛮有把握了。但是,前面请的律师向公安申请取保候审之后却马上被驳回。家属想要把夏秋萍拿到的几万元提成款项退出来,公安人员爱理不理。他们不明白问题出在哪里? 前面请的律师也说不清 所以,在案件快到法院之际 家属再三斟酌决定要换律师。
实在地说,第一次见面时,家属描述完案情,并问我:“尹 海 山律师,你能否说清楚为什么我们家夏秋萍无法取保候审?”,我也比较茫然。这个案子反常的地方颇多, 通常,这种类型的案子,办案机关都把追讨脏款作为主要任务,也从来没有听说过家属愿意退,而公安机关不搭理的情况。对于问题出在哪里?仅仅听家属描述并不能立即回答。 但是家属还是决定委托我来做夏秋萍的律师。(这可能是因为家属来之前已经了解过我们以往的一些案例,有了较大的信任)
接受委托的第二天,我们到静安区看守所会见了被关押的夏秋萍,令人吃惊的是,夏秋萍告诉我们,从被抓至今,公安都没有去提审过她,同时夏秋萍也仔细地向律师陈诉了案情,经过此番了解,之前的疑惑逐渐解开。我们认为,本案很可能是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追诉“漏犯”的案件。这里需要稍微解释一下,所谓“漏犯”,是指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认为公安机关对于负有刑事责任,本应抓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立案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该嫌疑人立案、抓捕。也就是说,检察官在审查夏秋萍原来的“格昌公司”老板黄某、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时,认为作为该公司员工的夏秋萍也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建议公安机关对夏秋萍立案。 如果是这样,那么一切就可以解释了,因为公安机关是按照检察院的意见来立案抓人的,这种情况下,家属、律师仅仅向公安申请取保候审,公安都不太可能会同意,因为公安承办人会认为是检察院让自己抓的人,放不放人决定权在检察院承办人手上,不太愿意自己来多事。所以,尽管夏秋萍的条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公安也会驳回申请。同时,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公安虽然抓了夏秋萍,却不去提审她,也不向她的追讨赃款。
搞清楚这一点,我们才算理解了这个案子的背景。这种检察院要求追捕“漏犯”的情况,虽然不能说是很罕见,但里面各种关系的微妙差异,对于不经常办刑案的律师,确实也不太容易理解。之后,我们把这个判断告诉家属,家属完全同意,认为这样逻辑上就很通畅了。
根据公安“起诉意见书”的认定,夏秋萍涉案的金额是五百多万,这个数字说多不多,说少不少。一般而言,对于这个金额的“非吸”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取保候审出来,并且退赔涉案金额,那么之后的法院阶段会比较好处理。如果能取保候审,一般情况下,我们会建议被告人认罪,同时退赃,认罚,这样判缓刑的概率相对比较大。 但是,本案在诸多有利于夏秋萍的条件下,司法机关坚决不允许取保候审。 不管是家属还是我们做律师的都不敢掉以轻心。
这种案子,家属和我们律师完全不指望能无罪,只是希望能缓刑。
之后,我们再一次尝试取保候审(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但检察院相关部门依旧不允许取保候审,我们看着本案的态势,情况变得很不确定。
在检察院不允许取保候审的案子中,要取得缓刑效果,通常要硬过硬地在证据上找出检察院起诉部门的漏洞。有充足的理由,检察官才会愿意稍微退一步,法官才会倾向于手下留情。
在律师会见夏秋萍的过程中,夏秋萍叙述,她曾经多次劝阻一名投资人吴某,不让吴某投资(该吴某也是夏秋萍的亲友),吴某听不进去,硬要投资,但是,夏秋萍把该部分得到的投资提成通过银行在案发前全部还给了吴某。我们认为,如果夏秋萍的叙述确实,就不应该为该笔吴某的投资负责,该笔款项数额占了夏秋萍涉案总额的绝大部分。如果能去掉这一部分,剩下的金额也就一百万左右了,判缓刑的概率大增。
因此,我们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传招该名证人吴某出庭作证。申请提交两天后,我接到了承办检察官的电话,电话中检察官认为律师多事了,检察官说他已经在夏秋萍的犯罪数额上做了有利于夏秋萍的认定, 如果我们还要减掉吴某的该部分数额,那么夏秋萍的犯罪数额就只是一百万左右了,这个电话中,检察官的语气是很不友好的,甚至到了最后我们双方几乎吵了起来,按照我的理解,他之所以如此认真,可能是因为,当初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起诉夏秋萍,是基于夏秋萍被认定的非法吸收数额是五百多万这个事实,而如果现在减为一百万,那么回过头看检察官当初做出的这个追诉“漏犯”的决定,即要求公安对夏秋萍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能就很没有必要了。所以,如果我们关于本案属于“漏犯”这个推测是正确的,那么这样的发展状态会让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很没有“面子”,以后他的结案报告写起来可能很尴尬。
作为律师,我一般不愿意与检察院承办人闹得太僵,只要有可能都愿意给足他们面子,毕竟,他们是公权力。如果搞僵了,吃亏的也许是我的当事人。但是,这个案子没办法,在对方不同意给我们取保候审的状态下,判实刑的概率相对要高很多。如果我们不能把夏秋萍的涉案金额尽可能减到最少,那么,追求缓刑的目标就更加渺茫了。所以,我们坚持要证人出庭。
第二日,我从夏秋萍家属出听说,该名证人吴某接到经侦通知去做笔录,从下午两点一直做笔录到晚上七、八点,反反复复确认关键信息。给了很多压力。庆幸的是最终该证人吴某还是守住良知,如实陈述事实,需要指出的是该名证人吴某本身也是受损失的投资人,损失金额达数百万,按照常理,如果是夏秋萍引诱她投资导致损失,无论如何她不会为夏秋萍利益作证。所以,她的口供可信度很高。这一次做笔录,毫无疑问,是公安在检察官承办人要求下进行的,这就更加印证了我们关于本案背景的判断,这个案子就是检察院的“漏犯”。但不管怎么样,只要有这个证人,我们就有达成目标的希望。
这个案子之后的发展比较微妙,最终,我们和检方、法院达成某种默契,家属退赃、案子可以判缓刑,但是,我们不再申请证人出庭,不大幅减少检方认定的数额(给足承办人面子)。结果大家都能够接受。当事人家属也满意。
在我承办过的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这一类案件中,本案的被告人夏秋萍在公司里身份是最基层的一位,而且涉案金额也不算太大,但这个案子的处理过程绝不能说是轻松和简单。因此,对于涉案的类似业务员在预判自己案件走向时不要想得太简单,宁可多考虑几步,做好各种准备、预案才是正确的态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类案件,各地法院处理长度不一,理论上讲,对于普通业务员涉案金额不大的,如果退赔积极。是有可能从轻处理的。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很多案子,稍微出一点意外,结果就是两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