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的一审都是由基层法院负责审理,例外的情况仅仅是《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两种情况,1、危害国家安全类 2、量刑可能在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这两种情况的案件由中级法院负责审理。
因此,对于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而又由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对应由中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如上海市检察一分院,二分院负责审查起诉),仅仅根据这个管辖级别,可以得出的大致推断就是: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件以后应当判处无期以上徒刑。 这种情况,当事人就需要特别慎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