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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以案释法: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1-20 15:46 阅读: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三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司法认定
 
1、认定本罪应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本罪中的“牟利”,一般是指谋取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价等。对于用款人为取得贷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续费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的回扣、手续费等,应认定为“牟利”;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小的,以“牟利”论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将用款人支付给单位的回扣、手续费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索取用款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财物,或者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大的,以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2、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借款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二是要有牟利的目的,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不能构成犯罪;
 
  3、区分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界限。
 
  区别在于前者使用的是帐外客户资金,而后者使用的是帐内资金;前者要求有牟利的目的,后者则没有牟利目的的要求。
 
 
四、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案例
 
      本案系南京市首例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案例, 被告人利用银行理财经理的身份,虚构理财产品,吸收客户理财资金却不存入银行指定账户,是一种典型的金融犯罪行为。 
 
  近日,由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被告人李晓明就是利用银行理财经理的身份,虚构理财产品,吸收客户理财资金3980万元未存入银行指定账户,转入其本人实际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内挪作他用,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这是南京市判决的首例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2010年,31岁的李晓明跳槽到银行做理财经理,因为业绩不错,积累了不少资源,客户们都比较信任他。七十多岁的宋阳便是这样的客户,他在李晓明手里签订了第一份理财合同,理财金额1000万元,年收益为10%,期限30个月。当这份合同到期后,宋阳的理财账户里有1400万元。这样的理财产品合法合规,收益高。后来,宋阳陆续在李晓明办公室内签订了两份理财合同,总共投入1700万元。
 
  由于有前期投资成功的经历,宋阳觉得李晓明是银行的客户经理,合同是在银行签的,也有银行的印章,相当于把钱托管给银行,银行负责理财、保本保息,在银行买这款产品,钱就相当于进了保险柜。
 
  2015年,宋阳介绍了自己的两个女儿和朋友到李晓明处做投资。出于对李晓明的信任,宋阳女儿签完合同以后,把银行的U盾交给了李晓明,由他来负责操作转账。
 
 
  当宋阳的小女儿回家仔细看合同的时候,发现这份合同与其父亲的那份并不一样,父亲的合同是1000万起步年收益10%,她们姐妹的合同是100万起步年收益不低于17%。而且,这是一份国际公寓的投资合同,并非银行的理财合同,且资金是转到个人账户而非银行账户。
 
  原来,这份理财合同,是在银行的正规合同上稍作修改,用伪造的公章和签名签订的。客户的理财资金会先存在银行账户,然后由李晓明操作转到指定的个人账户。一般客户也不会提出疑问,即使有疑问,他的解释是用私人账户可以省下不少税点。实际上,这些理财资金都被李晓明转到他与朋友合伙开的公司账户,用于经营投资项目,如果客户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了,公司会将相应金额的钱转账到李晓明控制的个人银行卡中,用以偿还银行客户。
 
  像宋阳这样在李晓明处投资的客户总共11人,总投资达到3980万元。
 
 
  宋阳的女儿发现合同可能有问题后,起了疑心的她追问李晓明,李晓明答应会还款,但一直推托直至失联。宋阳等人将合同带到银行询问,银行经过调查发现李晓明以银行名义私刻公章签订理财合同的事情,向警方报案。
 
  到案后,据李晓明交代,2013年,他与几个朋友成立了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主要经营投资项目,他负责通过银行圈子以10%-15%的利息融资。他在银行做客户经理期间,在外面欠款高达八九百万,觉得亏空没法弥补,而银行正规的理财产品做得很好,与一些老客户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合同到期后,老客户会咨询有没有好的理财项目,他就想到伪造银行的理财合同,用客户的钱填补亏空,每期合同都会按时支付本息,这样,老客户会增加投资额度,也会介绍新的客户。
 
  因为按时给付本息,前面几年,李晓明做得顺风顺水,这三千多万,一直在公司、客户之间流动,一部分用于公司经营,一部分用于借贷。这样拆东墙补西墙经营了一段时间后,终因亏损严重,在负有四千多万的债权后,公司难以为继,直至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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