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辩护技巧(1)
作者:尹海山律师
《刑法》第347条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在本条中,同时列举了“走私毒品”“贩卖毒品”
“运输毒品”“制造毒品”四种毒品犯罪行为,并对这四种毒品犯罪行为划定了统一的量刑标准,通俗的说,根据《刑法》第347条,无论犯了“走私毒品”“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中的哪一种,只要数量相同,那么根据347条的规定量刑上应该是一致的。
但是,实践当中,不同的罪名在量刑上还是会因具体情况而有差异,其中,最需要刑事辩护律师关注的一个问题是:“贩卖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在适用死刑时是有比较明显的差异的。同样的数量5公斤冰毒如果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很可能判死刑(立即执行),而如果能为被告人辩护成“运输毒品罪”那么,生存的概率就大大增加了。因此,这是每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在为这一类重大毒品案件辩护时应当清楚的一个辩护思路或者方向。
三百四十七条具体内容如下: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根据本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类(包括冰毒)毒品五十克以上的,最高就已经可以适用死刑了(实践中,各省标准都有提高),但是,为什么有的案件中,运输毒品罪几公斤仍然能够留条命?
原因在于,立法者虽然认为虽然与贩卖毒品一样,运输毒品同样是毒品流通中的一个必要环节,但是,相较于其他几种行为,运输毒品的人在现实中情况更为复杂,被查获的一些案件中,实际运输毒品的人往往并不是毒品买卖的最大获利人,而只是被引诱,或者利用来携带毒品的傀儡工具,主观恶性不大,比如常见的人体藏毒案件中,这些人不少是边远、贫穷地方被贩毒集团引诱来的,很多只是由于完全的无知而被利用,其行为缺乏独立性,其获利也与风险完全不匹配。所以,对于受雇用的,被指使的、初犯的等等情况下,即便数量超过了法定的幅度,通常也不会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清楚这一点,对于刑事辩护律师在为重大毒品案件辩护时相当关键,对于数量较小的毒品案件,不管是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量刑上都不会有什么明显差异,因此,辩护人不必在罪名上纠缠,但是,一旦属于数量大的毒品案件,那么就要尽可能地避免被定性为“贩卖毒品罪”,尽量往运输毒品罪上去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