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详解集资诈骗罪刑事责任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2-13 16:24 阅读:次
根据《刑法》,收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非法收款,达到法律规定的金额和情节的行为。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一犯罪对象(意味着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同时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集资诈骗罪也是目前频发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是我们打击的重点。
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集资诈骗罪区别于其他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主要因素。 某种非法集资行为,主观目的非法占有,如果采用欺诈的方法,即使满足其他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要件,也被视为集资诈骗罪。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行为人采用虚构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收益率为诱饵,骗取集资的手段。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应当认定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收集非法资金”: (一)携带集资逃跑的(二)浪费集资,不能返还集资的; 不能返还集资的(四)有其他欺诈行为,不返还集资或者拒绝返还集资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如下处理: (1)知道没有返还能力,大量骗取资金的情况(2)非法取得资金逃跑的情况(3)浪费骗取资金的情况(4)欺骗。 抽查、销毁账目、假破产、假破产,避免返还资金的(七)其他非法占有资金、不返还的行为。
根据《追诉标准》,个人集资诈骗、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集资诈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刑事起诉。 由于收款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很大,对金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特别重大损失的收款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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