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根据上述法条,也就是说,刑事案件在第一个阶段(公安侦查阶段)律师是没有权利看案卷的。要等到公安机关把案子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才能查阅、复制案卷材料。(一般案件,从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大约要3个月左右。)
有的当事人以为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能看案卷,这是错误的,公安侦查阶段是一个保密的过程、同时也是不断收集、整理证据的过程,收集到的证据零零散散,通常要到准备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前才会按照一定标准把各类证据归总装订成册,在形式上形成“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