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刑事拘留或者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在刑事案件的整个审理阶段都是被关押在看守所不能与家人见面的,
刑事案件要经过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将这三个阶段的期间加起来,就是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关押的时间。普通刑事案件(不含简易程序、认罪程序),整个诉讼流程大约在半年到一年间,但对于那些重大复杂,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犯罪金额很大的案子,在看守所关押的时间就不仅仅是几个月、一年了。那么看守所最长能关押犯罪嫌疑人多久呢?
1、侦查阶段
传唤(1天)
法律依据: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拘留(37天)
法律依据: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逮捕后侦查(2个月)
法律依据: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案情复杂延长(1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延长(2个月)
法律依据: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可能判十年以上延长(2个月)
法律依据: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发现另有罪行一次重新计算(7个月)
法律依据: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2、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1.5个月)
法律依据: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改变管辖一次重新计算(1.5个月)
法律依据: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次补侦(1个月)
法律依据: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起诉(1.5个月)
法律依据: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二次补侦(1个月)
法律依据: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起诉 (1.5个月)
法律依据: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 、审判阶段
一审
普通一审(3个月)
重大复杂延长(3个月)
特殊情况最高院批准一次(3个月)
法律依据: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次补充侦查(1个月)
补侦后期限重新计算(6个月)
第二次补充侦查(1个月)
补侦后期限重新计算(6个月)
法律依据: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改变管辖重新计算(20个月)
法律依据: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二审
一审二审衔接(3个月)
二审检察院阅卷(1个月)
法律依据: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商请二审法院延长阅卷时间(3个月)
法律依据:根据《检察院规则》第四百七十四条 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普通二审(2个月)
重大复杂延长(2个月)
特殊情况法院批准一次(3个月)
法律依据: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次补充侦查(1个月)
第二次补充侦查(1个月)
法律依据: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补侦后期限重新计算(4个月)
法律依据: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一审重新计算(43个月)
发回二审重审(24个月)
法律依据: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系《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