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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难点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2-02 19:48 阅读:
如何破解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难点
 
杨洋 张伟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设立了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该制度对于防范超期羁押、保障人权等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其良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已经显现,但在具体办理工作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难题,亟须解决。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面临的难题。(1)办案机关对羁押查证保障性功能具有较大心理依赖,制约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充分开展。侦查机关担心变更强制措施会对案件侦查工作顺利进行造成阻碍;社会公众特别是被害人及其亲属对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做法不理解,信访概率同步增加,给案件办理带来一定影响;等等。(2)社会各界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缺乏了解,主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较少。(3)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此类案件时遇到一些问题。一是该系统尚未完全引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及其附件设置的相关流程节点以及文书格式;二是《意见》第22条规定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可以采取量化方式,设置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否决项目等具体标准,而该系统中尚未配置量化评估体系和功能。(4)公检法三机关及检察机关内设部门之间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方面尚未形成完善的长效沟通、配合机制,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如何才能既充分发挥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功能作用,又对释放或者被变更强制措施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效监管,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一是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司法办案理念。司法工作者通过理论学习,积极推动羁押理念从“一捕到底”向“必要羁押”转变,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发现错捕或者确无羁押必要的,立即纠正,及时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真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实行阳光审查。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履行好告知义务,提高社会公众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认识。建议联合公安、法院等机关利用电视、报刊、网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广泛宣传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中典型案例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让公众明白逮捕只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之一,不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唯一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并非放纵犯罪嫌疑人;建议进一步规范、制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义务告知要求和相关法律文书,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切实理解申请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这项权利的价值,拓宽案源渠道。
 
  三是建议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配置量化评估体系和功能。这样,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进行客观量化评分,自动计算得出参考意见,以增强量化评估的客观性。量化评估可以结合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主观故意等各项指标,从社会危险性与诉讼可控性等层面设置不同分值。
 
  四是与办案机关、部门会签文件建立联席制度、联系机制等,保障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有序办理。公检法三机关通过会签文件,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审查流程等,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相关各方互通案件情况及审查结果的义务和规则,形成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外部协调配合机制,使“是否有继续羁押必要”统一化、规范化,并就审查后检察建议的执行达成一致意见,加大检察建议的执行力度;通过与公安、法院等办案机关建立联席制度,构建案件信息材料共享平台、案件信息变化及时通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说理制度、不采纳建议说明理由制度等,提高办案质量。
 
  五是健全改变羁押性措施后的配套监管制度,完善羁押替代性措施,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1)建立非羁押诉讼帮教基地,如建立外来人员“中途驿站”、外来未成年人关爱帮教基地和关护点等组织,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采纳率。(2)建立流动人口管控机制,对外来人员犯罪或者没有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尝试建立“跨区域合作”“异地委托监管”等模式,有效化解外地人取保候审难题。(3)依托大数据、高科技,把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区矫正人员全部纳入刑事智能电子监督平台,佩戴电子监控手表,依托刑事智能监督平台,发挥跟踪监督、轨迹显示、“越界报警”等功能,让其处于有效监督之下。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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