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百科 >
非法集资律师谈:刑辩律师的执业困境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1-24 11:34 阅读:
最近发生了几个比较典型的事件,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管窥刑辩律师面临的种种执业困境。
第一个是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律师涉黑涉恶案件。目前全国范围内已经发生了多起,多数与“套路贷”有关,有的个案影响巨大,指控的事实和性质过于勉强,引起了全国律师界的关注和忧虑。
第二件事是广东高院一个死刑案件。在二审开庭中,审判长呵斥律师,让律师讲要点、少说话,讲不出就是没水平。法官对待律师如此居高临下、危言呵斥的做法,不仅出现在刑事审判的庭审里面,在民事行政案件庭审中也都存在这样的现象。
法官和律师作为具有统一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社会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理应互相尊重,怎么还有高院的法官在公开庭审中如此对待律师?这与广大律师休戚与共,也是共同关切的一个问题。
第三件事在安徽,那就是律师在执业中把有关的必要的信息告知委托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亲属),从而引起了有关职能部门强烈反应的一个事件。律师代理案件,在当事人自我辩护的基础上,行使律师的辩护权,提供专业的支持帮助,如果案情不能进行沟通交流,委托人的知情权怎么保障?委托人如何有效地协助律师为当事人辩护?但在现行制度中,对于律师在开庭审理前,将获知的案卷材料或者信息告知当事人亲属有禁止性规定,刑辩律师又怎么去应对?
这三起事件在近期集中爆发,又有各自不同的性质,关系律师实质辩护权、律师执业风险等多个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影响广泛而深远。
其中,律师涉黑涉恶一般发生在民事法律服务中,是民事律师的执业风险。安徽事件是发生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是刑事律师执业风险。广东高院法官的事情集中体现在律师的实质辩护权的保障方面。这其实反映出刑辩律师有时候连形式上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更不敢奢谈实质上的保障,即无法真正实现证人出庭、排除非法证据、采纳正确的辩护观点等等,这才是更具有实际意义的。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非法集资律师谈:刑辩律师的执业困境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电信诈骗案中取款人可认定为共犯
下一篇:涉第三方支付方式侵财应属信用卡诈骗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