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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轻伤刑事案件看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2:10 阅读:
从一起轻伤刑事案件看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裁判要点】
 
  有具体、明确的矛盾起因,由一方聚众并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伤害行为,致人轻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案件来源】
 
  一审: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3)澧刑初字第210号
 
  被告人:刘甲、刘乙、郭某定   
 
  【案情】
 
  2011年12月份的一天,道河乡青山砖厂股东王某华、肖某军及被告人刘甲之间产生矛盾,吴某贵认为都是朋友,便出面调和。该厂电工曲某华埋怨吴没有偏向刘甲,吴便打了曲两拳。
 
  2012年9月11日中午,被告人刘甲邀集被告人刘乙、郭某定及同案人曲某华、郭某明、彭某(在逃)替曲某华找吴某贵讨要说法,意图报复,未找到吴本人。当日晚21时许,吴某贵因小车在修,便由同伴刘丙送回家中。不久,刘甲一行也赶到吴家。刘甲等人途中商定,先由曲某华与吴某贵单挑,如曲输了再帮忙。到吴家后,刘甲与曲某华先进屋,其他人在外等候。曲某华要吴某贵给其磕三个头,吴不从但表示让曲打他几下。曲一拳打去,吴躲闪开,曲猛拍桌子,这时在外等候的刘乙持方向盘锁,郭某定持砍刀与其他同伙冲进屋,对吴一顿砍、打。刘丙见状拿起椅子准备自保,亦被郭某定等人砍、打。经法医鉴定,吴某贵、刘丙均构成轻伤。
 
  同月21日,刘甲主动投案,对邀约和指使他人伤害吴某贵、刘丙的事实供认不讳。10月10日,被告人刘乙、郭某定在刘甲的规劝和陪同下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2012年10月26日,刘甲与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审判】
 
  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甲、刘乙、郭某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甲起邀约、组织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乙、郭某定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刘甲系投案自首,后又协助公安机关规劝同案犯刘乙、郭某定投案自首,依法应认定有立功情节。刘乙、郭某定经规劝、陪同投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均应认定为自首。案发后,刘甲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澧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对刘甲、刘乙实行社区矫正,对郭某定慎用社区矫正。综合本案案情、量刑情节及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决定对三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刘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三、被告人郭某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评析】
 
  该案涉及轻伤刑事案件中,聚众斗殴与故意伤害的认定界限问题。聚众斗殴罪是我国《刑法》第292条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而故意伤害罪是《刑法》第234条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
 
  聚众斗殴包括两个行为,即“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古语云“三人为众”,聚众斗殴一般要求纠集三人以上。“斗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斗”,即相互攻击;二是“单方殴”,即单向攻击,一方主动打,另一方被动挨。聚众斗殴的典型形式是拉帮结伙三人以上,双方均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行为。故意伤害则是故意非法侵害他人健康权的行为,往往由明确矛盾引发,侵害对象明确、特定。当犯罪行为表现为两罪各自的典型形态时较容易区分,然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两罪交织、混合,难以分辨的情形,即轻伤刑事案件中,一方纠集三人以上,针对单一、特定对象实施暴力打击的行为是定性为聚众斗殴还是故意伤害?若纠集一方有和对方相互殴斗的故意,即使对方只有一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于纠集一方可以定性为聚众斗殴。司法实践中有相同认识和做法,如2002年10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出台并实施的《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双方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纠集三人以上,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为,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互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从这两点意见我们可以看出,只要纠集一方达三人以上,且有和对方互殴的故意,无论对方是特定的一人或两人,还是一定范围内的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纠集达三人一方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然而该《意见》也有意回避了没有互殴故意仅有单向攻击故意的一方,纠集三人以上,对特定对象实施殴打的行为是认定为聚众斗殴还是故意伤害的问题。
 
  聚众斗殴罪源于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是指为私仇报复、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与故意伤害罪比较而言,聚众斗殴罪更强调犯罪动机的流氓特性以及客体上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妨害。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往往可以通过案发原因、事先有无矛盾及大小、聚众及殴斗时的说辞等方面表现出来。聚众斗殴罪一般带有争霸斗狠、报复泄愤等动机,而故意伤害罪通常是由于和特定对象之间的民事纠纷引发,侵害对象往往是明确、特定的。聚众斗殴罪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妨害常常通过在公共场合殴斗,引发周围无辜群众的恐慌,甚至对无辜者造成伤害可能表现出来;而故意伤害有时反而秘密进行,如果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公众的不安,没有伤及无辜群众的可能性,则更适宜评价为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被告人刘甲是因朋友曲某华被打才纠集人员帮忙出气、报仇,缺少争霸斗狠、报复泄愤等流氓动机和目的,针对的对象也主要是和曲某华有直接矛盾的吴某贵,并未造成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妨害,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更加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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