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尹海山律师代理的一起盗窃案,一般情况下,盗窃罪不适用缓刑,但考虑到本案的被告系一名学生,经律师与司法部门沟通后,同意从轻判处,最终得以适用缓刑。
辩护辞节录如下:(为保护个人隐私,用化名,且部分判决内容用红色涂鸦。)
审判长:
我受本案被告人吴宁委托,由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指派,依法担任其辩护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沪徐检刑诉【2011】751号起诉书对本案定性准确。
2、关于本案认定的犯罪金额,辩护人认为,本案总的涉案金额为4299元,其中戴一萍的一个GUCCI包的鉴定价格为3400元。但是,我们查阅卷宗发现,这个包是戴一萍在2009年以275英镑购入,当时的人民币与英镑的汇率为一比十左右,也就是3000元人民币的样子,,然而,按照价格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该包在使用了两年后,价格却变为3400元,并且没有给出为何没有贬值,反而涨价的原因,辩护人此后也了解了这个牌子的二手货的行情,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看,除了极少数单价在数万元的限量版有人买回后收藏而升值外,使用两年以后,几乎都是要大幅贬值的,本案中这个包不过就是三千多快钱,在GUCCI这个牌子中属于比较低端的。而且又是使用了2年的,辩护人认为没有依据来证明属于升值品。所以,对这个包得鉴定价格保留意见。
但是,考虑到节约司法成本的因素,也考虑到在之前司法部门对吴宁追责力度有所放宽。 我们尊重法院的意见,不再这个问题纠缠,只是法庭在量刑时对此问题予以关注。
3、吴宁到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反省自己思想、行为存在的问题。本案中被盗赃物也在当时就已经追回,没有给成被害人实际的损失。案发后,吴宁也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按时交纳罚金。这些方面检察院的意见也已经提到,就不再赘述。
4、吴宁系上海本地人,还是学生,发生这样不良行为首先是他自己思想上的不良因素在作祟,但是从动机上讲,主要是因为学校演艺工作压力大,想要追求刺激,有别于偷盗为业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考虑到,被告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家庭及学校发现其问题后,也加大了对他的管束力度,因此恳请法庭,能够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