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罪名链接指引:强迫卖淫罪专题)
在卖淫类刑事案件中,“强迫卖淫”和“组织卖淫”是量刑最重的两个罪名,起刑点均为五年有期徒刑。
本案在公安阶段被定性为“强迫卖淫”案件,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构成“强迫卖淫罪”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过尹律师与检察院办案人员沟通,案件定性变更为“介绍卖淫罪”,最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远好于预期。
(公安批准逮捕意见,公安以“强迫卖淫为由将当事人刑事拘留,并以同一理由提请检察院逮捕。以下是公安机关法律文书)
经过律师辩护后,法院同意检察院定性,按照较轻的“介绍卖淫罪”并从轻量刑,仅判处9个月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