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研究 >
死刑案件“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构想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4 23:30 阅读:
死刑案件“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构想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包括普通证人和关键证人。关键证人是指能决定案件的是非曲直,对案件的审理及判决起关键或决定作用的证人;而死刑案件的关键证人是指在死刑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真相以及其他有关可能影响案件认定的必不可少的起关键或决定作用 的证人。
 
    鉴于目前我国客观经济条件的制约,对所有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进行全面的证前、证中和证后的人身及财产权利的保护需要有充足的物质保障做后盾,这显然不具有可行性。但是死刑案件在全国的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相对较小,死刑案件的“关键证人”数量则相对更少。应该说,对死刑案件“关键证人”及其亲属在证前、证中及证后进行全面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保护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已经具备。因此,笔者对建立死刑案件“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如下构想:
 
    ■在刑诉法中对死刑案件“关键证人”进行制度构建
 
    1.“关键证人”的作证能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能力及未成年证人作证没有规定,审判实践中,发生过仅依据三岁目击证人的证言,追究被告人犯杀人罪刑事责任的案件。据此,笔者认为立法应该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完全的作证能力,未成年人有与其年龄相仿的作证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与其智力水平相适应的作证能力。
 
    2.“关键证人”的作证阶段
 
    法官是案件的裁判者,司法的亲历性要求法官审理案件必须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证人强制作证的原则通常只适用于法院的审判。因此,应明确死刑案件的“关键证人”有义务在审判阶段出庭向法院作证。
(上海辩护律师网 尹 海山 律师编辑)
 
    3.“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
 
    我国法律未对证人口头方式作证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宣读稿子的情况非常普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证言的效力。直接和言词原则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遵循的基本准则。例如法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证人不得用文书进行陈述。英美国家实行交叉询问制度,控辩双方要对证人进行一对一的询问和反询问,其言词性更加突出。笔者以为借鉴法国和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规定“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不能阅读事先准备好的陈述,只能采用言词证据的形式,且言词证据只有经过“面对面”的质证以后才能够被采用。质证的内容不仅应当包括证据的真实性,还应当包括证据的合法性。如果出庭作证的证人拒绝接受质询,其证言的效力应予以排除。
 
  4.“关键证人”拒证的制裁措施
 
    立法在设定证人作证是法律义务的同时,应当明示拒证的法律责任。例如,德国的刑诉法规定传唤证人时应当依法传唤,经传唤而不到场的证人要承担由于应传而不到庭所产生的费用,对其要处以秩序罚款或秩序拘留;对证人准许强制拘传,再次拘传不到,可以再一次科处秩序处罚。日本则根据证人拒绝提供证言情节之轻重,规定了“证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宣誓或作证时,可以裁定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赔偿因拒绝作证而产生的费用负担”。法国也规定“如果证人没有到庭,预审法官可以对拒绝出庭的证人采取传讯措施,通过警察强制其到庭,以传讯通知书进行,并处罚款……如果证人出庭但是拒绝宣誓作证,预审法官可以对其处以同样的刑罚……”笔者以为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同时规定相应的不出庭的给予刑事强制措施和刑罚制裁。
 
  5.“关键证人”宣誓制度
 
    宣誓的主要目的是使证人意识到其作证行为的严肃性和法律性,真正理解作证宣誓中所涉及的作证义务和作伪证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强化责任心、义务感,以保证其审慎对待作证行为。笔者认为,我国刑诉法也应规定证人作证宣誓制度,未经宣誓的证言不予采用。宣誓内容包含忠诚地信守法定义务,真实向法庭作证,承担因作伪证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对证人起到约束作用,也体现了法庭审判活动的神圣性和法庭的尊严。
 
  6.未成年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没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比如说一个12岁的未成年人亲眼目睹杀人事件,如果其不能作证不合常理。鉴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上还未完全发育成熟,在严肃的法庭上出庭作证会影响其健康成长。立法可以专门就未成年人的出庭作证问题进行规定:未成年人在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责任范围内、在其监护人的陪同下出庭作证,也可以在家中或是学校等正规的地方作证;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视频的方式进行作证;未成年人作证除了有司法人员在场外,可以有其熟悉的邻居和亲戚朋友在场;对未成年证人可以进行录像询问,等等。
 
    7.“关键证人”免证特权制度
 
    所谓免证特权,是指依法享有特权者可以拒绝提供证言的权利。给予拥有特殊身份、特定职业者,如律师——委托人的特免权,精神治疗医生——病人的特免权,丈夫——妻子以免证特权,是英美法系的一条传统而重要的证据规则。免证权是证人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证人作证的目的是还当事人、诉讼程序以公正。如果不分任何情况,强行要求一切证人出庭作证,或有违人性,或有违人情,还会出现在保障案件实体真实的同时侵害另一种社会秩序的结果。当案件的实体真实与另一社会秩序的稳定发生冲突时,立法者需要权衡利弊,从而给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以免证的权利,目的是实现比刑事诉讼法追求个案真实更为重要的价值取向:特殊社会关系的维系以及社会的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免证权是一个立法缺陷。笔者建议将免证权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在生理上和精神上有缺陷、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人;二是基于任何人有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个人特权;三是基于证人的特殊身份和与被告所形成的公务特权、职业特权以及亲属特权;四是其他情况,如证人死亡、下落不明、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在证据展示过程中,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且双方签字同意证人不出庭的。如果免证权的行使会严重危害到司法公正或者损害其他重大社会利益的,可以限制这一权利的行使,如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问题时不享有免证权。
 
  8.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笔者建议我国立法规定警察应当出庭作证。理由如下: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可见,我国的刑事立法并没有将警察排除在证人之外。其次,警察在对案件侦查后,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作为“关键证人”中的一部分特殊群体,更应该出庭作证。
 
    ■建立死刑案件“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社会保障机制
 
  1.加强对“关键证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及财产保护
 
    证人权利及其保障问题既是公民权利问题,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公民权利问题,有其特殊性;既是诉讼性问题,但又不能完全依靠诉讼法予以规定。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中明确规定:任何人在法庭上有权在同等条件下讯问对他不利和有利的证人。可见,证人出庭不仅是审判需要,也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制度。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证人因作证所承担风险的大小不同而享有不同层次的保护,最高层次的保护表现为政府可以为证人及其家人改变外貌、身份、居住地等,在证人出庭方面,为保护证人采取证人与被告人隔离听审的方式。
 
    笔者认为,对证人的保护应该增加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和人身进行事前防御性保护的规定。设立事前预防性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的避免证人被侵害,包括严格替证人保密、对可能遭到打击报复的证人及其住所进行监护,规定提供紧急通讯联络、提供安全住所、提供特殊警卫、保护性迁居以及提供隐姓埋名的一切物质条件,确保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预防和缩小作证的风险。同时,要完善事后补救性保护措施,严惩妨碍作证和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建议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司法机关尽可能不公开证人姓名,不暴露其身份,不披露其住址。还可以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确立证人保护措施、等级和期限,对重大刑事案件的证人实施特殊保护,与其他司法机关协调证人的保护工作。
 
    2.建立“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
 
    证人酬金是指向证人支付的补偿其来去审判地点及居留期间花费的款项。英国有证人酬金制度。美国的证人也可以获得由政府支付的费用。德国的《证人、鉴定人补偿法》,对出庭作证证人的费用补偿规定非常具体。笔者建议立法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可以分为费用补偿和物质鼓励。对于费用补偿部分,应当事人邀请或申请而出庭的经济补偿,应当由当事人向证人预付,诉讼结束以后由败诉人承担;由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证人,应该由法院预付其经济补偿,诉讼结束后法院向败诉人收取。对于物质鼓励部分,国家应该设立鼓励证人出庭作证的专项资金,对出庭证人给予一定的物资鼓励,以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3.设立“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险制度和无偿诉讼制度
 
    为保证证人因作证而受到意外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证人能够得到补偿,国家应该为证人投保专项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对于证人因作证而造成本人或其近亲属受到侵害而提出的诉讼,法院应该免除其诉讼费用。
 
    (作者: 徐建 贺英 单位: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死刑案件“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构想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死刑案件被害方谅解可否判处死缓
下一篇:精神病鉴定的初步认定亟须法律规范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