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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10起拒执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2-16 12:44 阅读:
2017年7月3月,河南法院公布了10起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各5起。
 
梅某旺妨害公务罪(公诉)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梅某旺,男,1 9 8 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濮阳县梨园乡。2 01 6年1 1月1 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司法拘留,同年1 2月8日被逮捕。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 01 6年1 1月1 5日中午,濮阳县法院执行员何伯勋、刘传红等人到山东省邹平县对被执行人李某伟(濮阳县人)执行司法拘留,将其带到警车上准备返回时,遭到与李某伟同行的被告人梅某旺的阻拦。警车离开现场后,被告人梅某旺又驾驶一辆索纳塔轿车跟随押解李某伟的警车,并在行驶至距邹平县高速入口处5 0米时,超过警车后将警车逼停;警车从被告人梅某旺驾驶车辆旁边绕过去,行驶至邹平高速入口等待取高速卡时,被告人梅某旺又驾驶索纳塔轿车从尾部撞上警车,致警车滑行撞上一辆厢式货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撞坏警车车损为2 4 5 0 8元。
 
    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梅某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2 01 6年1 2月2 9日,濮阳县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梅某旺有期徒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行为及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均属于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公务行为。任何人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故意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的,必将受到法律惩处。本案中被告人梅某旺开车逼停法院警车,后又撞向警车,企图干扰人民法院的执法行为,已触犯刑律,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此案也向那些企图以暴力方式抗拒执行者,敲响了警钟。
 
邓某峰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公诉)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某峰,男,1 9 6 3年4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登封市东华镇某村。2 01 5年5月7日,邓某峰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 3日被逮捕。
 
    登封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 0 1 3年1 2月1 9日,登封法院立案受理王某强、倪某跃诉邓某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依王某强、倪某跃的财产保全申请,登封法院于2 0 1 3年1 2月2 5日作出( 2013)登民一初字第3 0 7 4号民事裁定书,将邓某峰在河南某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龙矿业公司)的工程款3 0 0万元予以冻结,并于2 0 1 3年1 2月2 5日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某龙矿业公司。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邓某峰作为保证人自愿于2 0 1 4年2月2 8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强、倪某跃借款本金2 0 0万元及利息9 6万元。邓某峰明知其在某龙矿业公司的3 0 0万元工程款已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仍与某龙矿业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协商后,于2 01 4年7月1 4日出具委托书及分配清单,当日,某龙矿业公司有关人员按委托书及分配清单内容将该3 0 0万元工程款违法转移给胡某营、刘某心、张菜权、邓某峰、刘某川、邓某旦等人,致使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无法执行。期间,2 0 1 4年3月5日,王某强、倪某跃依法向登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 0 1 4年6月1 8日,登封法院因拒不改造生效判决对邓某峰司法拘留十五日。
 
    登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峰明知其在国龙矿业公司的工程款3 0 0万元已被法院冻结,仍与国龙矿业公司有关人员协商后出具委托书及分配清单,将该工程款违法转移给他人,致使本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登封市法院以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判处邓某峰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
 
    二、典型意义
 
    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是保障人民法院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也是维护法律和司法权威的重要方式。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未经允许,严禁当事人和其他人员采取处置、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本案中,被执行人邓某峰本应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却拒不履行;在被司法拘留后,仍伙同他人转移财产,非法处置人民法院已冻结的到期债权,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其到案后拒不认罪,依法应从重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峰的从重判处,有力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广大群众拍手称快。
 
刘某敏贾某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敏,女,1 9 7 5年7月2 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新乡市封丘县人,暂住北京市昌平区某工地。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 0 1 6年1 1月2 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 2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贾某乾,男,1 9 7 6年1 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乡市封丘县陈桥镇某村,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 0 1 6年1 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 2月1 4日被逮捕。
 
    新乡市卫滨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 0 0 9年4月1 2日,张某顺、尚某琴与贾某乾、刘某敏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一份,贾某乾、刘某敏用张某梅的住房做抵押,借原告张某顺、尚某琴8 0 0 0 0元,后又先后两次借款,逾期共计2 1 4 9 7 7元未归还。张某顺、尚某琴将贾某乾、刘某敏诉至新乡市卫滨区法院。2 01 0年6月5日,卫滨法院以(2010)卫滨民-一初字第1 8 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敏、贾某乾支付尚某琴、张某顺借款2 1 4 9 7 7元及利息。2 0 1 0年1 1月1 3日,新乡市中级法院以( 2010)新中民一终字第1 1 2 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在该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敏、贾某乾乡次变更电话、改变住所逃避执行,致使案件5年多来一直未能执行。2 0 1 4年1 1月2 4日,卫滨区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对贾某乾、刘某敏司法拘留1 5日,同日向封丘县公安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查控制二人。后刘某敏、贾某乾分别在北京市和新疆吐鲁番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询,被告人刘某敏、贾某乾在银行均有存款。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敏、贾某乾在归案后与申请执行人尚某琴、张某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刘某敏、贾某乾支付申请执行人尚某琴、张某顺1 5万元。
 
    新乡市卫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敏、贾某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刘某敏、贾某乾到案后偿还申请执行人1 5万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2 0 1 7年5月1 6日,卫滨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敏、贾某乾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刘某敏、贾某乾在执行过程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且长期外逃规避执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卫滨区法院与公安局、检察院合作,加大联合惩戒力度,采用网上追逃的方式,将被告人抓获归案。本案的审理,一方面体现了人民法院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协作成果,另一方面也促使了民事案件的顺利执结,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李某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军,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泌阳县某居委会。2017年3月1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0日被逮捕。
 
    泌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4日晚,王某高(在逃)让李某军驾驶王某高的摩托车去接王某高的朋友,行至泌阳县老干部局门前时与张某威骑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威当场昏迷,后成为植物人,并于2016年1 2月6日医治无效死亡。2010年10月29日,泌阳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军、王某高共同赔偿原告张某威经济损失481448. 72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威及其父张某峰申请执行。泌阳县法院立案后向李某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2011年被告人李某军刑满释放后,未向本院执行局申报财产状况,也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30日和2月14日,李某军因拒不申报财产、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先后被司法拘留十五日。2 0 1 7年3月2日,李某军之父李某友承诺向被害人分期付款,并给付张某峰2万元。2017年4月26日,李某军承诺于2017年12月30日前先支付张某威亲属8万元【包括已支付的2万元),李某友作为保证人并用其一套住宅作抵押。张某峰对李某军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泌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军在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生效后拒绝报告财产状况,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其父作保证人的情况下承诺分期付款,已履行2万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2017年5月26日,泌阳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海军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李某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该判例也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王某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有,男,195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温县赵堡镇某村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月2 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逮捕。
 
    温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3日,温县法院作出( 2015)温民赵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有给付其母亲马某生活费和医疗费、护理日常生活、提供住所及供应粮食。判决书生效后,王某有未履行。其母亲马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向王某有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立即履行赡养义务,王某有仍拒不履行。期间,王某有因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12月16日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拒不提供财产线索于2015年12月31日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1月15日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有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侵犯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庭审中,王某有表示要痛改前非,好好赡养母亲.使其安度晚年。鉴于王某有当庭有悔改之意,并取得其母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
 
    2016年4月6日,温县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有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被告人王某有不尽赡养义务,既违反了中华民族传统道德,又侵犯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司法权威。根据本案案情,人民法院深入案件发生地开庭审理,并邀请县妇联干部、部分代表委员以及村民代表组成的人民观审团,旁听案件庭审。经法官当庭进行法治教育'王某有终于幡然悔悟,认罪悔罪,并取得其母的谅解。后法院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李某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阳,男,199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店集乡某村。2017年2月8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逮捕。
 
    虞城县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峰与李某阳、曹某丽、李某山、刘某方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阳返还何某峰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曹某丽、李某山、刘某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阳等四人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2016年12月12日,何某峰向虞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1 3日、1月2 8日,李某阳先后因拒绝报告财产、不履行生效判决,先后被两次司法拘留。另查明,2 0 1 6年11月27日,李某阳获得占地拆迁补偿款111.2万余元,并于当日将该款转移至他人名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某阳、李某山履行1 0万元执行款,并保证余款在2 0 1 9年3月3 1日前还清;何某峰对李某阳的行为表示谅解。
 
    虞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阳在案件执行期间,因拒绝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两次拘留后,仍不履行判决义务;且将所得占地补偿款转移至他人名下;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而拒不扰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李某阳履行部分法律义务,并取得申请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2 0 1 7年4月6日,虞城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李某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民事判决生效后有巨额财产收入,为了躲避执行而将收入款项转移至他人名下;后经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判决义务,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履行义务后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的情况下,依法对其其从轻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案例警示人们,任何漠视法律、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胡某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荣,女,汉族,生于1 9 6 3年4月8日,住河南省镇平县彭营乡。2 0 1 7年4月2 8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逮捕。
 
    李某爱等4人与胡某冬、胡某荣故意伤害罪一案,镇平县法院作出( 2007)镇刑初字第1 9 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胡某荣、胡某冬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爱等4人经济损失85250.15元,并互负连带责任。胡某荣提起上诉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 0 0 8年1 1月2 1日作出( 2008)南刑二终字第1 1 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李某爱等四人于2 0 0 8年1 2月1 5日向镇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镇平县法院于2 0 0 9年4月向被执行人胡某冬、胡某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胡某荣在郑州女子监狱服刑)。胡某荣服刑期满后,举家迁往西宁,具体地址不详。2 0 1 6年2月2 6日,镇平县法院下达( 2009)镇法执字第04 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胡某荣以其丈夫刘某旗之名在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营信用社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该账户上有存款2 010. 54元)。2 0 1 7年4月1日,因胡某荣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被司法掏留;2 0 1 7年4月1 7日,胡某荣又因拒不报告财产被再次拘留,但胡某荣仍拒绝履行法律义务。2 017年4月2 4日,李某爱等人以胡某荣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向镇平县法院提起自诉。镇平县法院法院立案后,对胡某荣采取了逮捕措施。迫于法律的压力,2 0 1 7年5月2日胡某荣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一次性给付李某爱等四人1 0 0 0 0 0元,并于2 0 1 7年5月5日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法院撤回了自诉。
 
    二、典型意义
 
    此案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胡某荣曾经一度认为,自己已判了刑(故意伤害罪),就不应该再赔钱,并长期躲避外地,规避执行。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后,人民法院依法对胡某荣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彻底粉碎了被执行人规避法律的幻想,并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与申请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完全履行了义务,促进了案件的顺利执结。
 
林某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华,男,1 9 6 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2 0 1 6年3月1 2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逮捕。
 
    漯河市召陵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 011年1 0月1 3日上午,被告人林某华因建房与自诉人林某玉发生争执。林某华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林某玉故意撞伤。经鉴定,林某玉所受伤情为轻伤。漯河市召陵区法院于2 0 1 2年1 1月2 1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同时,自诉人林某玉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并经漯河市中级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被告人林某华赔偿林某玉各项费用129099. 23元。民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林某华也刑满出狱,并先后购买农用车跑运输;在村头购置房产,开办农资超市,进行多种经营,但一直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召陵区法院先后多次让林某华申报财产,其均隐瞒不报。召陵区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人林某华位于村头经营农资超市的房屋六间,并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但林某华仍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申请执行人林某玉提起刑事自诉后,召陵区法院依法立案并通知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 0 1 6年3月1 2日,林某华在漯河市北环路被群众抓获扭迭至公安机关。另,林某华在到案后金额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
 
    漯河市召陵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当庭认罪、悔罪,并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了判决义务,依法可从轻处罚。2 0 1 6年5月2 9日,召陵区法院依法以林某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林某华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华有履行能力,却采用隐匿财产的方式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是典型的以消极方法“拒不执行,的情形。本案是漯河市第一例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拒执罪自诉案,对全市法院的惩戒打击工作,发挥了很好的示范和带头作用。
 
刘某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领,男,1 9 7 5年8月1 1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鹿邑县人。2 0 1 7年2月9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逮捕。
 
    鹿邑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 0 1 4年,胡某忠和被告人刘某领合伙在山东省东营市仙河镇承建油田家属楼,雇佣自诉人孙某音、孙某收等人为其承包的工程干活。后经结算,胡某忠和刘某领欠孙某音、孙某收劳务报酬1 8 0 0 0 0元,并承诺2 0 1 5年2月2 8日付7 0 0 0 0元,2 0 1 5年8月1 5日一次付清余款1 1 0 0 0 0元,并出具一张欠条。到期后,胡某忠和刘某领仍不履行,孙某音、孙某收起诉至鹿邑县法院。经审理,鹿邑县法院于2 0 1 5年9月2 1日判决胡现忠、刘某领支付孙丰收、孙鹿音1 8 0 0 0 0元。2 0 1 6年2月2 4日,二自诉人孙某音、孙某收申请执行;同日鹿邑县法院立案执行,并向被告人刘某领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告人刘某领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2 0 1 7年1月2 7日,鹿邑县法院对被告人刘某领司法拘留1 5日。因刘某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2 0 1 7年2月9日,自诉人孙某音、孙某收向法院提起控诉。2 0 1 7年3月2 8日,自诉人孙某牧、孙某音与被告人刘某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刘某领于2 0 1 7年3月2 9日偿还8万元,下欠款1 0万元于2 0 1 7年1 2月3 1日前还清。二自诉人对被告人刘某领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罚。另查明,刘某领还转移银行存款的行为,且在人民法院对其实施司
 
法拘留时,有逃跑行为。
 
    鹿邑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刘某领当庭自愿认罪,并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归还部分欠款,得到了自诉人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2 0 1 7年3月2 9日,鹿邑县法院以被告人刘某领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事关十几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为了保障这起涉民生案件的快速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引导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并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既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确保了民事案件的顺利执行,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郭某泉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自诉)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泉,男,1 9 7 1年5月3 0日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住开封市周天路某家属院。2017年6月12日,因涉嫌拒不执行罪被逮捕。
 
开封市金明区法院审理查明:2 0 1 5年5月4日自诉人刘某亭与被告人郭某泉因债务纠纷而诉至法院,后经审理,开封市金明区法院于2 0 1 6年4月1 4日作出( 2015)金民初字第7 2 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郭某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自诉人货款2 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郭某泉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 01 7年1月2 2日,法院依法向被告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2 0 1 7年3月2 0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但郭某泉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查,郭某泉于2 01 7年3月6日、3月2 7日乘坐高铁出行,并于2 01 7年3月2 4日分两次从中国银行取款5万元。另查明,自诉人刘某亭之子刘某涵于2 0 1 3年患白血病入院治疗,期间两次进行同种异基因干细胞移植,花费巨额医疗费。2 0 1 6年1 1月4日刘某涵在家中去世。
 
    开封市金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泉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具有拒绝撮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载定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2 0 1 7年6月2 8日,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郭某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 0 0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泉银行中有存款,属于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拒不执行,且不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如实申报财产,违反人民法院发出的限制高消费令.,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本案的审理及量刑,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为那些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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