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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玩忽职守案件证据应注意三方面问题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2-23 20:02 阅读:
 
 
杨斌
 
  玩忽职守犯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类犯罪,由于其外延广、犯罪客体复杂,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难度较大。在此,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就玩忽职守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谈一点体会。
 
  一般而言,玩忽职守犯罪案件所必须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要有证明发生玩忽职守犯罪事实的证据。首先,要有证明玩忽职守案件发生的证据。其次,要有证明造成重大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证据。在证明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证据中,要重点查看尸体检验报告、伤情鉴定意见与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记录等证据能否相互印证。一般情况下,认定经济损失的证据主要为价值鉴定意见和审计结论等。再次,要有证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证据。第二,要有证明玩忽职守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据。(1)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证据。比如,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在组织性质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证据;(2)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相应工作职责的证据;(3)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玩忽职守行为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一般都是依据犯罪嫌疑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证据来判断和认定其具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4)证明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关事故发生原因的调查报告、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书等。
 
  鉴于此,在办理玩忽职守犯罪案件中,收集、审查证据应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是关于“造成经济损失”方面的证据。在办案中,不仅要注意收集、审查造成直接损失的相关证据,还要注意收集和审查为挽回玩忽职守犯罪所造成的损失而支付的各种费用等证据。此外,计算经济损失的时间点一般是到“立案时”,但实践中有的案件从立案后到审查起诉前都还持续发生着经济损失。如果存在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立案后至起诉前持续发生的损失也应一并计入经济损失中。
 
  二是关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方面的证据。要证明“恶劣社会影响”是否存在,应当从其表现形式入手。一看是否存在群众公愤,以及群众对政府或执法部门的信任度是否受到影响;二看是否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看是否引发其他重大案件或事件,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四看是否严重影响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五看是否引发紧急状况,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六看是否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以及正常社会秩序。
 
  三是关于玩忽职守罪追究对象范围的证据。(1)追究对象为国家机关、部门负责人的情况。应当加强对违法履职或不履职的国家机关或部门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追究。负责人既包括主要负责人,也包括直接负责的分管领导;既包括本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包括上级单位的负责人员。(2)追究对象为集体研究人员的问题。要注意收集、审查集体研究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以及参会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职责范围方面的证据,以确定各参会人员的地位、作用。
 
  (作者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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