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庄伟 陈禹橦
由于不同类型案件的卷宗差异极大,本文无意于探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总体阅卷方法,而是聚焦于近年来高发的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浅谈办理此类案件的几点阅卷方法。
泛读中归类——构建全案证据体系
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卷宗的特点之一,便是证据卷宗海量且内容庞杂,初办此类案件的检察官阅卷时经常有“大海捞针无从下手”或者“看了部分卷仍一头雾水”的感觉;同时,由于此类案件办案周期相对较长,开始阅卷时,往往要做好下一步引导侦查取证的准备。因此,阅卷的第一步,就是以具体案件中的“非法集资犯罪模式”为线索,初步构建起全案证据体系。
第一步,泛读证据,做好“通盘打算”。相比一般刑事案件中法律手续、犯罪嫌疑人供述、物证书证“单独成卷”,非法集资案件卷宗往往具有“海量+混杂”特点,除前述常规证据外,可能还有大量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无关的证据材料混杂在一起,没有明确分类。比如,侦查机关在不同阶段可能对多人制作过多次询问笔录、集资参与人各种报案材料、不同类型非法集资项目资料、银行交易流水、资金去向核查资料、扣押材料以及海量电子数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
面对海量卷宗,当务之急不是赶紧开始阅卷,而是如何在较短时间内,通过泛读案卷材料,做好“通盘打算”。泛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让检察官“心里有数”,该案非法集资犯罪模式特点是什么?全案证据基本情况怎么样?泛读后,才能初步搭建起全案证据框架,了解全案是否存在较大证据缺口,初步判断案件走向的基础上明确引导侦查取证方向等。
以某非法集资案为例,通过泛读证据材料了解到该案事实较为复杂,不仅涉及公司多、犯罪嫌疑人交叉任职,而且“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的运营模式较有迷惑性,运营平台上项目真实性、集资款去向等对案件定性影响很大,同时,源源不断有集资参与人的报案材料,如果“一头扎进”海量证据中,很可能越看越晕,且抓不住主线。泛读后,检察官初步确定了包括集团架构、犯罪嫌疑人任职及职责、运营模式、广告宣传、集资参与人材料、虚假项目情况、集资款总额和去向、排除辩解的合理怀疑、追赃挽损等部分的基本证据框架,作为后续工作的指引。
对于审查周期较长、证据海量的非法集资案件,从一开始就有意识地建立基本证据框架,把握住认定犯罪的基本逻辑,可以有效避免在阅卷过程中思路混乱,或者“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同时有助于尽早发现证据体系中是否存在较大缺口、侦查取证方向是否存在偏差等整体性问题。
第二步,“拆解重构”,归类梳理证据。由于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的复杂性和证据体量的庞大,证据框架的内在逻辑往往无法与证据种类、内容直接匹配。阅卷过程中,检察官应当围绕案件证据框架和证明事项,从不同维度对具体证据进行“庖丁解牛”式的拆解重构和分类梳理,应当始终以该部分待证事实为指引,审视现有证据的全面性,逐渐整合和完善现有证据体系。
例如,非法集资案中的公司高管犯罪嫌疑人供述中往往包括了多方面内容,在审查其供述时,应当有意识结合案件证据框架,拆解成公司架构、运营模式、工作职责及客观参与行为、主观认知以及指认他人、供述集资款资金去向等模块。
这种先拆解后整合的思路,还有利于引导检察官在审查其他证据时有意识地发现证据的印证或矛盾之处,在不断完善证据体系的过程中,发现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线索和新的证据方向。
专业化精读——找准审查证据切入点
搭建证据框架是为了窥见证据全貌,对具体证据进行精细化审查,则考验检察官对相应证据规则的熟悉度、对证据实质内容的把握度。
一是要找准证据规则切入口,有针对性地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我国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各类证据的证据规则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司法解释、司法规范性文件中;近年来,关于电子数据,还陆续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等专门性规定。检察官应当对这些法定化的证据规则了然于心,才能在审查具体证据时有的放矢。
例如,阅卷时,看到大量项目书证,首先要注意来源合法性,比如是否有相应的搜查、扣押手续、扣押清单能否确认文件特征同一性、是否涉及立案前证据的转化等问题。再如,审查电子数据来源合法性时,要注意“不同载体适用不同取证规范”;利用固定设备提取电子数据的,要注意审查扣押封存手续,以远程勘验方式提取电子数据的,要注意审查勘验笔录及录像光盘利用,云环境固定和获取电子数据的,要看是否符合数据恢复、冻结规定等。实践中,侦查机关还可能委托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部分电子数据进行提取鉴定,检察官还应当注意审查相应的电子数据鉴定取证规范是否有效、检材来源是否合法、电子数据取证链条是否完整等。
二是要找准待证事实切入口,实质性、综合性审查证据内容。证据是搭建证明事实的基石,但非法集资案件的证据特点决定,证据不仅海量,而且很多证据的内容极为庞杂,只有以待证事实为切入口,目光不断往返于证据内容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去粗取精”,才能实现对证据内容的实质性、综合性审查。下文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的证据内容审查为例,予以说明。
众所周知,资金流向是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的“DNA”,证明资金流向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往往是证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犯罪数额等的关键证据。检察官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时,应当根据个案模式特点明确委托事项和鉴定重点,检察人员、鉴定人员双向沟通,明确司法机关的客观需求,注意会计术语使用和事实要素认定的转化工作,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对“资金流向”的客观展现,为案件定性研判提供支持。
多数非法集资案件可能存在海量的电子数据,载体包括手机、电脑、办公系统、云空间等,对证据内容实质性审查的目的,在于找到有证明价值的内容。检察官应当对案件事实及相应的“关键词”保持高度敏感,比如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了解涉案事实期间上述电子数据的使用方式等,然后有针对性地开展数据的有效信息筛选提取工作。审查电子数据时,还要注意电子数据和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通过客观的电子数据挖掘其他线索,必要时可以扩展电子数据的鉴定内容,以更好发挥其证明作用。
阅卷,不仅在于“阅”,更在于“分析”,泛读与精读相结合,不止着眼于单个证据证据能力、证明力的审查,还要注意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中,体系化构建全案证据链条,破解证据之多,技术化审查,破解证据之专,实质化审查,破解证据之杂,带着这样的思路去阅卷,建立环环相扣的证据体系,才有望真正实现此类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