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 乐 于 萍
【案情】张某和韩某合租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二人仅是朋友关系,非同居关系,每人一个房间,厨房、客厅、卫生间共用。某日,韩某回家看到张某以及他们共同的朋友夏某、王某在厨房里一起吸毒。韩某没有对此表示反对,而是直接进了自己的房间(韩某曾经跟张某还有他们的朋友一起在厨房里吸毒)。
【评析】“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故意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行为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一般表现为作为行为,但也不排除不作为行为。因此,在主观方面就存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案中对于韩某、张某能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犯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张某和韩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犯。基于案例所讲,厨房属于张某和韩某的共用空间,双方皆对这个区域有控制权,换句话说,一旦有一方明确反对这个行为,可能就不能完成。张某和王某、夏某一起吸毒的行为表现为直接故意,韩某的默许放任表现为间接故意,双方达成默许的共同犯意。因此,张某和韩某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犯。
第二种观点:张某和韩某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犯。厨房这个空间属于双方的共用空间,相当于二人皆没有对这个空间的绝对控制权,韩某在此没有明确反对可能是基于这个厨房张某也能用,韩某完全可以辩解说厨房谁都可以用,我没有权利赶走他们,基于期待可能性理论,不能要求韩某对此要做出明确的反对行为才能避免成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犯。
笔者认为,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认定,虽然夏某和王某是韩某和张某共同的朋友,但如果夏某和王某是被张某叫过来一起吸毒,二人皆是冲着张某来的,韩某对此完全不知情,那么就不宜认定韩某与张某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犯。相反,如果夏某和王某是冲着韩某来的,或者是被韩某叫过来的,只是过来的时候恰好是张某在家,因为有过前面一起吸毒的经历,所以就跟张某一起吸毒,韩某回来以后对此表示默认,那么韩某也应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