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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型”贿赂与民间高利贷之区别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0 22:32 阅读:
 
徐志猛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受贿犯罪的手段和形式日益呈现出多样性、隐秘性的特点。与传统受贿形式相比,这类贿赂行为披上了“温情的面纱”,例如“高利贷型”的贿赂。“高利贷型”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向他人出借资金收取高额利息的形式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利的行为。“高利贷型”贿赂犯罪与民间高利贷行为存在本质上的不同。
 
  当事人地位不同。普通民间高利贷行为双方仅仅是借贷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将双方联系在一起的唯一纽带就是资金。而高利贷型贿赂则不同,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另一方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责相关的当事人,双方在借贷关系背后,隐藏着更为关键的利益关系,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即一方利用职务之便为另一方谋取利益。
 
  双方主观意愿不同。民间高利贷行为,一方是因为急需资金而借入,另一方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而借出,借贷行为发生有着“正当”的事由。而“高利贷型”贿赂的借入方往往本来并没有借款的意愿,有的甚至自身资金很充足,而出借方原本也没有出借的故意,有的自身并没有闲余资金,借贷双方在是否借贷、与谁发生借贷、借贷条件等方面,并不是出于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需要,而是出于借此形式完成利益输送的目的。
 
  风险和规避方式不同。民间高利贷,资金使用上绝大多数具有投机性,其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市场行情、资金链条等变化都会影响资金的安全,因此出借方大多会通过第三方担保、抵押担保等方法来保证本金和利息的实现。而“高利贷型”贿赂的出借方无需担心资金安全,借入方的利益实现是在其职权范围内,其通过职权上对借入方的制约和影响就足以保障出借资金及高额利息。
 
  在司法实践中,应准确把握“权钱交易”这一贿赂犯罪的本质特征,严格区分民间高利贷与贿赂犯罪,针对“高利贷型”受贿案件的特殊形式,制定相应的侦查取证策略,确保侦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取证工作的有效性,加强对此类贿赂犯罪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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