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01-30 16:17 阅读:次
在这个问题上目前法律规定比较混乱,几部法律法规相关内容各异,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根据上述法律,是可以通知,不是必须或者应当通知。也就是说,原则上要通知,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不通知,“通知法定代理人”不是强制性义务。
2、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
“第一百八十二条 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根据上述公安部法规,也就是说“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3、根据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4、根据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比对、以上几部法律,特别是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的规定,按照新法适用优先于旧法的原则,笔者认为,在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中,侦办机关讯问未成年嫌疑人“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当场。
要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需要知道一点该法条的立法背景,事实上深入研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的立法背景可以知道,催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的,正是一起法定代理人缺位的错案:“2005年6月,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错捕了4名少年,并使用刑讯逼供的手段,逼迫4名未成年人承认自己是杀人凶手,但在他们被冤枉拘押百天后,却抓到了真凶。在2006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安徽团省委书记及该省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在承办该案的孔律师的立法建议基础上,共同提出了《关于制定我国未成年人刑事保护立法的建议》。这一议案明确建议:未成年人有要求其监护人在场的权利。同时,有监护人在场,应当成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一项程序性义务,没有通知监护人到场的情形就可以视为司法机关的程序违法。由此,可以在程序上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这个议案,全国人大会同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开展了大量调研,经反复讨论,最终在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修订产生了第56条规定。
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可以理解为是对《刑诉法》及其他法律相关内容的一次修订,整理。明白这个立法背景,这一问题的疑惑也就迎刃而解。
因此,“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尹海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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