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普通的业务员是否会被判刑?
尹海山律师
在犯罪主体为单位的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要有以下几类:
1、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2、公司高管,主要是董事长(包括副董事长)总经理(包括副总)、董事
3、中层管理人员,主要是业务部门经理、总监,融资部门团队长、负责人,以及负责招聘、培训、财务的部门经理
4、负责吸纳客户的普通业务员。
5、与上述单位合作,为单位犯罪提供帮助的其他中介人员。
在上诉几类人员中,公司高管和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往往是重合的,其对于公司行为有毋庸置疑的责任。因此经常被认定为负总责的单位负责人,并处以刑罚。
但是,对于很多中层以下的人员,尤其是基层业务员,往往只是挣一份工资而已,他们对公司的整体业务情况,财务情况以及公司真实背景、战略、目的都不甚了了,仅仅是打一份工,养家糊口而已,对于公司里的这些业务员判刑似乎是过于苛责了。
但是,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现状,公司业务员吸纳的金额达到法定标准,也往往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一些造成较大损失无法弥补的案件中越发明显。 同时,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有退赃、自首等情节。在实践中有希望被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