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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假释?假释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1 10:06 阅读:
什么是假释?假释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罪犯适用假释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地说,假释的适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其一,在罪犯被判处的主刑刑种上,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而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死刑的罪犯不适用假释;但对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相关规定的,也可以适用假释。
其二,在罪犯的身份或犯罪的性质上,除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外,其他罪犯可以适用假释。但1997年9月30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适用1997年3月14日修订前的刑法有关规定,可以假释。
其三,在罪犯刑期的执行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可以适用假释。如果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此外,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并且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的,可以适用假释。
其四,在罪犯的改造表现和社会危害性上,罪犯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是否适用假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罪犯需要同时具备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和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这四个方面情形。“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此外,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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