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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程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1 10:06 阅读:次
1、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4、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结果应在罪犯中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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