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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分析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1 09:56 阅读:
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分析 
 
 
 
我国持续快速发展的经济在推动社会向前进步的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也呈现出高发态势。尤其是近几年岳塘地区相继发生了几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引发的群体上访事件,在社会上造成很大影响。现结合岳塘区院2014年办理的该类型案件进行研究分析。
 
  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数据统计及分析
 
  2014年,我院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2件30人,共仅占我院办案总数的 2.8%。但是,每起案件涉及的被害人均达到几十至上千人,涉案金额约达5亿元,这是我院办理的其他刑事案件无法相比的。
 
  从以上数据分析得出,岳塘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大,我们必须重视类案的预防与惩治。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特点
 
  1、犯罪主体多为企业负责人。12起案件中除了法人主体以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主体均是企业负责人。这类主体并不具备吸收存款的资格。由于企业负责人是企业的掌舵者,有作案的机会和平台。但是,企业负责人实施该犯罪的犯罪目的却呈现两个极端:一是为了解决企业的融资问题以防止企业资金链断裂而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以企业经营为幌子进行敛财。
 
  2、涉案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当今社会,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运行必须面临各种风险,很多企业在面临资金链断裂,向银行贷款无果的情况下,往往会以高额的红利、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募集大量闲散资金。该院办理的影响最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是九鑫投资有限公司肖某等18人案,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6亿元,涉案人数1000多人;涉案金额最少的是林某案件,涉案金额500万元,涉案人数200余人。这类案件都是采用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宣传,通过亲戚、朋友介绍,往往以高息为诱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发放利息,这就使得案件有着潜在的不可控性,稍有不慎,就会使案件的社会效应急剧扩大。
 
  3、矛盾化解难,维稳压力大。该类案件的行为人是以高额利息为诱惑达到快速吸收存款的目的,在特定的时间内自身偿还能力是有限的,致使该类案件赃款赃物的实际追缴不理想,追赃比例偏低等问题。同时,由于该类案件隐蔽性强,侦查机关取证、固证困难,导致部分事实因为证据不足或者不充分而无法认定,但是,无法认定事实的涉案金额却不是小数目,即使被害人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或者补偿,也是杯水车薪。这就导致矛盾化解难,维稳压力大,极易导致群体性事件。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发生原因
 
  1、法律风险意识淡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受害人多为退休人员、老年人等低收入人群,受自身条件的限制,谋生技能有限,该类群体具有法律意识淡薄,求富心切的显著特征。若身边有熟人甚至亲戚进行劝说,他们更容易上当受骗。
 
  2、投资理财渠道不畅。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的收入逐渐提高,居民手中的闲散资金增多,理财意识进一步增强。传统低利率的银行储蓄方式已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社会上层出不穷的理财方式让人眼花缭乱。现阶段股票、国债、保险等正规投资虽然品种较多,但是专业要求高却是一般居民难以匹及的,所以期限短、利息高、回报大的存款成了人们乐于选择的一种投资方式。
 
  二、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面临的难题
 
  1、证据问题。充足而有力的证据是案件办成铁案必不可少的条件,尤其是办理涉及被害人较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充足的证据是息诉息访的定金石。  
 
  2、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分。几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辩称对于其中的部分借贷是法律允许的民间借贷,并没有对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也没有对外放贷,所以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里他们显然误解了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区别:民间的借贷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要他们之间是基于自愿签订借款合同,并且借贷利息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即可;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两个必备的条件,一是“高额”引诱,二是面向“公众”,这里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高额”引诱很好区分,一般是以借贷的利息与国家规定同期银行利息进行量化比较即可。但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却是很难掌握。一般是考虑两方面内容:一是出资者与吸收者之间有没有联系的人或者单位;二是定罪是否必须要以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吸收多数人的存款为条件。这在实践中没有明确的标准可以参考,需要承办人结合个案予以分析。
 
  三、我院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
 
  (一)提前迅速介入,做好维稳工作
 
  我院受理肖某、成某、林某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存款人在讨款无果的情况下做出了堵公司大门,到政府闹事等极端的行为。该事件发生后立刻引起市、区政府的高度重视,我院及时与公安、信访等机关进行沟通,提前介入了解案件情况,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固定证据。同时,在整个侦查环节不仅关注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还要做好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正当权利的维护,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二)类案共性剖析、预防为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系典型的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这些案件一旦发生,产生的影响是无法预估的,所以做好该类犯罪的预防是重中之重,实践中需要企业、公众、政府三方合力做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预防。
 
  1、公司自身方面。必须让公司认识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融资的方式虽然可以解公司的燃眉之急,但是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公司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借贷,不要存在以高额利息为诱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侥幸心理,以防走上一条不归路。
 
  2、社会公众方面。因为一个正常运转的公司绝对不会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根高压线,而对于运转正常、效益较好的公司,银行也是很乐意贷款给他们的,这些公司根本没有必要再额外支付不该付出的成本。即使他们向社会集资,也会有严格的手续,同时他们给的利息也不会高出银行同期利息多少。所以持理性投资心态,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防范风险,才能保证自己的投资安全。
 
  3、政府部门监管方面。基层政府应该成立协调各方的部门,整合打击和预防该类犯罪的资源。保证各部门对该类犯罪的监督与预警防范工作,从根源上遏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作者:胡艳萍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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