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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宋彪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1-15 18:06 阅读:
 
 
来源:扬州检察
 
一、要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二、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15日间,被告人孟祥石与被告人宋彪在扬州注册成立上海银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由孟祥石任法定代表人,宋彪负责经营管理,对外以土地承包流转项目并代为管理的名义非法集资,以承诺每投资1万元承包1亩土地为1单,按具体的投资金额可分别获得18%,21%和24%的年利率的方式为诱饵向社会积极、广泛进行宣传,先后向被害人赵兴保等6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770万元人民币。其中,孟祥石涉案179万元人民币,宋彪涉案770万元人民币。
 
  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23日间,被告人宋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扬州注册成立吉林乡绅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宋彪负责经营管理,其虚构集资用途,对外以吉林乡绅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借款、签订认购股权协议书、农产品经营项目进行非法集资,以承诺投资不同的经营项目,可获得不同的高额回报率的方式为诱饵向社会积极、广泛的进行宣传,先后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郭云胜等130余名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998万元,所得款项大部分被其用于给付其余投资者的本金、利息,实际未用于相关投资,至案发仍有770万余元未能归还。
 
  三、审查过程
 
  开发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取证。要求查明本案是否有真实的项目,募集的资金是否用于该项目,以确定宋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将本案犯罪部分届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部分届定为集资诈骗罪。本案
 
  于2016年10月25日
 
  起诉至开发区法院,
 
  同年11月8日
 
  ,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四、办案效果
 
  开发区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
 
  作出判决:被告人宋彪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孟祥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案承办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追赃挽损、资产处置等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实际损失,同时结合办案开展以案释法,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预防相关犯罪的发生。
 
  五、评析意见
 
  近年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金融犯罪呈高发态势,由于涉案人员众多、利益诉求复杂、社会矛盾突出,对办案人员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的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本案承办人严格区分此罪彼罪,根据具体情况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了准确评价,同时结合办案延伸检察职能,取得了较好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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