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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有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1-20 15:45 阅读:
 
 
来源:扬州检察
 
 
 
一、要旨
 
  非法集资罪是重点打击的金融犯罪,惩治这类犯罪对维护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基本案情
 
  2005年9月至2015年10月间,被告单位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以月息一分至三分不等的利率,先后向董培山、邵宝来等327户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开发房地产项目资金,收取本金总计191676725元,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上述327户退还本金76544651.5元,兑付利息42019618.46元,该327户目前在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资余额为149866822.5元。
 
  三、审查过程
 
  本案由
 
  宝应县公安局
 
  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何有时于2016年7月22日被批准逮捕。宝应县公安局以被告单位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何有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宝应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宝应检察院于2016年12月8日向宝应县法院提起公诉。
 
  四、办案效果
 
  宝应县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判决:被告单位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何有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案承办人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综合分析,认定犯罪嫌疑人在借款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受害人数达300余人,涉案金额达1亿多元人民币,在当地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宝应检察院在第一时间联系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指导侦查取证工作。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追赃挽损、资产处置等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实际损失,共退还本金76544651.5元,兑付利息42019618.46元。
 
  五、评析意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打击难点:一是正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往往存在困难;二是证据审查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由于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取证工作易出现瑕疵和问题;三是追赃挽损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往往犯罪嫌疑人易抓,赃款却难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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