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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经理、高管判缓刑(案例),哪些因素作用大?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4-17 17:25 阅读:
 
————-兼谈非吸案高管辩护的策略


作者:尹海山

(原创文章   请勿转载)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对涉案的普通业务员来说,如果涉及金额不是很大,危害后果不明显,一般情况下,争取一个缓刑还是比较有希望的。目前法院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对于一般性参与非法集资、没有前科、涉案金额不大的业务员,如果认罪态度良好,有自首情节、退赃积极,从轻处理的机率还是比较高的。
 
但对于集资公司中负有组织、领导、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以及股东、法人而言,就没有那么简单了,除非能够及时将所吸收的全部很高。这里说的管理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法人、实际控制人
2、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级别
3、公司部门经理、总监,包括销售经理、(销售团队负责人)、财务经理、技术后勤经理、投资部门经理、行政经理等骨干人员


但是,也并非所有的管理人员都会判实刑。如果各方面处理得当,判缓刑并非不可能。以下三个案例是尹海山律师办理的非吸公司高管判缓刑案例,三个案件中:
 
案例A被告人职务是销售团队长,该公司涉案12亿,个人涉案1.5亿(1.5亿为公安认定金额,法院最后认定金额为8500万)。
 
案例B的被告人是公司法人,涉案金额近2千万。
 
案例C中,是公司副总经理,涉案金额是二百多万。


案例情节表


 
 


案例A
 
三个案例中,从涉案的各种因素上看,案例A和案例B判实刑的概率都是很大的,案例A涉案金额太大、损失额也属于特别巨大,被告人李X无法取保候审,一直关押在“上海市第一看所”,做刑事案件的都知道,普通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关押在区一级的看守所,而关在市级看守所往往意味着性质、情节比较严重,所以,坦率地说,在办理这个案子的时候,我们对于案件以后会怎么判,心里不是很有底。这个案子发生在2013年,那个时候集资公司还没有像后来一样集中暴雷,所以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金额公司12亿、个人涉案1.5亿,数额已经是非常大了,并且,被告人李X从公司提成达到数百万元,因此当时认为即便判5、6年的刑期也完全不意外,从律师辩护的角度说,此案的有利点主要有两个,其一、虽然被告人李X分红、提成数额很大,但是,好在她本人又把这笔款的大部分投入公司,没有个人挥霍。其二,这个案子案发的时候,非吸类案件还非常少,被告任职的这家公司又属于业类比较知名的公司,公司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在当时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很多人意识不到是怎么回事,如果不是后来公司法人、股东携款潜逃境外,多数人会认为这是一家正常经营的公司。
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我们为本案被告人李X做了无罪辩护,主要是强调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从理论上讲,此案虽然金额特别巨大,但如果被告人没有犯罪故意,那么不管多大的金额都构不成犯罪。我们虽然做无罪辩护,但完全不奢望能够无罪判决,而是因为这种案子做有罪辩护没几句话好说,不能把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理由在法庭上深入展开。
这个案子的效果是非常好的,判了缓刑,宣判后被告人就被释放了。
 
案例B
 
案例B是和云南泛亚集资案牵连的一个案件。这个案件2000万左右的金额不算太大,也不能说小,损失数额1900万,总需要一个人来负责。在类似金额的很多非吸案件中,业务员涉案金额达到几百万的,不少都是判了实刑。因此、案例B在只抓捕了法人一人的情况下,判他实刑完全没有什么好奇怪的。此案的难点在于被告人是公司法人,既然事情发生了,法人的责任自然是难免的,作为集资公司法人,肯定是第一责任人,不可能再把责任推给公司内的其他人。
但是这个案子的有利之处在于这家公司吸纳的钱款多数是法人的亲友、熟人的。同时,又因为云南泛亚在其经营和扩张过程中多次得到当地省、市政府支持、背书。因此,和案例A一样,我们同样认为,此案中,律师可以在辩护中就此充分展开、论证被告人不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这一基本事实。我们有客观理由认为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认知,受到政府部门及相关媒体的误导。被告以为是在从事正常、合法的经营行为。而等到泛亚公司资金链断裂,暴雷,这些政府部门和媒体却立刻躲藏起来,把所有责任都推给公司、企业。从这个思路出发,我们为被告人做了无罪辩护,和案例A一样,这里做无罪辩护,还是希望能在法庭上充分论述被告人无辜的一面。并不指望判无罪。
最终、此案的辩护效果很好。只判了8个月缓刑,比预期的要好不少。
 
 
案例C
 
三个非吸案中,案例C是涉案金额相对较小,只是二百万左右。代理这个案件过程中,比较纠结的是当事人一直要求为他做无罪辩护。然而、我们分析此案件的具体情况后,却认为此案虽然金额不大,但就具体情节而言,却不适宜做无罪辩护,没有很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做无罪辩护,一旦失败,可能面临的情况是被取消取保候审,判实刑收监。案例C发生的时候外部环境和案例A还不太一样,此时,集资公司暴雷的案件在社会上已经比较常见。要说服法庭相信被告人是因为没有警觉而误入集资公司,主观无过错,已不太可能。与案例C被告人职务类似的其他案例中,只要事发后,存在较大金额钱款无法完全赔付给投资人的,即便律师处理得好也就是缓刑,不可能认定为无罪。
所以,这种情况下做无罪辩护没有现实意义,只会增加风险,一旦弄巧成拙,反而会令法院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差”,起了反效果。为此,我们尽量说服被告人,讲清楚其中的利弊。最后,在被告人的配合下顺利得到一个缓刑判决。
 
除了以上3个案例,近期我们又代理了一件个人涉案金额达一亿(公司涉案20亿左右)的非吸案,最后也判了缓刑,因为被告在该集资公司大部分时间是业务员身份,做管理人员时间不足其任职时间一半,所以就不拿到这里来讲了。但是也有一定参考意义。
 
从这些案例来看,我们认为,影响集资公司管理层量刑的因素固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涉案金额、损失金额、但金额不是唯一或者绝对的考量因素。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事后悔罪情况等等对量刑也有不可忽略的影响。
非吸案并不能完全按照涉案金额大小来预判后果,事实上,在梳理非吸案例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不少业务员涉案金额只是两三百万判实刑的案例。从我们的经验来说,一般情况下,如果涉案金额在百万级别,相对而言判缓刑的概率比较大一些。但如果金额超过千万元。则判实刑的可能性要高得多。
对于涉案金额在千万以上的非吸案件,辩护难度是明显存在的,需要辩护律师根据每个案件具体情况,从合适的角度、以恰当的方式淡化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这对律师辩护技巧要求较高。一个被告人如果只是涉案金额大而主观恶性小,尚且有从轻判决的可能。但如果是金额大再加上主观恶性大,那么从轻判决、判缓刑的概率微乎其微。



附三个案例链接:

1、案例A   (判决书、辩护辞)
 
2、案例B  (判决书、辩护辞)
 
3、案例C  (判决书、辩护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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