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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推广未成年人轻微犯罪“污点”限制公开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1 09:54 阅读:
 
上海推广未成年人轻微犯罪“污点”限制公开
 
 
 四年前因为参与抢劫,小于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因为情节轻微,免予起诉。四年后,单位偶然得知这一事实,尽管四年来小于安分守己,在单位也胜任工作,但是单位还是要将他辞退。“一朝犯罪,终身被毁”,成为法律界人士对不少未成年人罪犯进入社会后屡屡碰壁的无奈感叹。
 
记者从上周末召开的“少年司法改革与宽严相济———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获悉,上海检察系统已悄悄试点未成年人犯罪“污点”限制公开制度近3年。截至目前,已封存65名未成年人刑事“污点”。然而记者也了解到,在取得积极成果同时,也遭遇种种难题,尤其如何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两难日益突出。
个案1 “污点”曝光险遭单位开除
 
2008年某一天,卢湾区检察院突然接到一个特殊的求救电话,来电的是小于,他恳请检察官“再帮帮他”。
 
小于是何许人也?2004年,未满16岁的懵懂少年小于因为参与一起抢劫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幸运的是,由于小于在犯罪过程中属于从犯,情节轻微,卢湾区检察院最后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并对其犯罪记录采取了限制公开的措施。
 
四年来,受益于“污点”封存,小于和正常人一样生活,之后也顺利地找到了一份厨师的工作。渐渐地,他也淡忘了那段荒唐的过往。
 
可命运有时会捉弄人,一天,小于所在的酒店因为要接待重要来宾,于是酒店人事部门就对员工进行了背景调查。不仅如此,他们通过一定渠道了解到小于四年前参与抢劫的事实。为此,单位扣发了他2007年全年的奖金,并要辞退他,理由是小于没有告诉单位他曾经被公安、检察机关采取过强制措施以及不被起诉的情况。
 
不过好在卢湾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得知小于的遭遇后立即介入,使得事情有了妥善的解决结果。
 
点评社会大多难容“污点”人群
 
尽管四年里小于表现良好,然而传统的标签效应,使得他依旧不被主流社会接受。任凭时光流逝,却始终无法挥去“污点”,这让失足者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稳定受到重创。
 
除了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通过这个案例,检察机关也认识到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的“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在体系上还不够完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还需要更多的了解‘污点’信息的关联部门之间互相配合,否则被限制的‘污点’还是有可能被暴露。但是目前在社会协调方面还存在一定困难”。
 
个案2 失足少年成高校学生干部
 
17岁,对于高中三年级小吴来说,最大的梦想就是考上大学。然而,令他意外的是,当他收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时,还收到了一封来自法院的判决通知书。
 
回忆起当初办理的这个案件,杨浦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记忆犹新。“2004年小吴因为参加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犯罪当年,他未满16周岁。”
 
但是,一旦犯罪情况公开,小吴将来如何在大学里立足,如何在同学中间立足?将来毕业找工作,会不会受影响?办案的检察官们在依法履行职责使小吴得到应有惩处的同时,又不禁为小吴的前途担忧起来。
 
在和公安、法院协商之后,检察院对小吴进行了考察。由于小吴是初犯,特别是在作案后距离被警方查获的近两年时间内表现较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情况,并且在考察期内表现良好,最终,法院决定不将判决书送达小吴的户籍所在地,不计入档案之中,而是送到检察机关,由检察院予以封存。
 
根据回访调查,小吴进入大学深造后认识到自己是“从地狱中逃生的人”,不仅认真学习,担任班级文体委员,还竞聘为学生会干部。如今,他已顺利毕业。
 
点评65名未成年“污点”已被封存
 
几年来,杨浦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先后对9名涉罪未成年人探索开展了刑事“污点”限制公开。经回访发现,迄今为止,相关人员不仅无一人重新犯罪,有的还表现优异。例如上述案件中的小吴,进入大学深造后认识到自己是“从地狱中逃生的人”,不仅认真学习,担任班级文体委员,还竞聘为学生会干部。
 
记者了解到,尽管公开的报道不多,但是自2004年起上海检察机关就已经开始探索未成年人轻罪记录限制公开制度。据初步统计,截至目前共计对65名未成人刑事“污点”进行封存。其中,顺利就业46人,续学17人(其中己有4人被大学录取),出国2人,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试点细节 限制公开“污点”仅限轻罪
 
在“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一些专家表示,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对有过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相关行业或者担任一定职位也有禁止性规定。”从这个角度来看,卢湾区青年小于没有向单位告知参与过犯罪行为而被采取强制措施,单位因此对他进行处理,其实也是于法有据。
 
不过,专家们强调,从实践上看“前科报告制度”虽然有利于严格的社会管理。但却会强化社会对失足者的“标签”效应,减少了罪错未成年人的就业机会,容易使其迫于生计再次犯罪,容易使未成年人从此走上“犯罪生涯”。
 
一次犯罪,就要在档案里记上一辈子。这非常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但是,社会上传统的对待罪犯的观念,以及失足者可能重新违法犯罪的压力也令检察机关在限制“污点”公开上保持谨慎。上海检察机关从2004年开始探索、2006年开始试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但使用范围绝大多数限于犯罪情节轻,最后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的罪错未成年人。
 
而记者从杨浦区检察院得知,像对吴某这样被判处拘役的失足者进行“污点”限制公开的,只是在试点探索早期出现的个案。考虑到法律上的冲突以及可能面临的社会压力,之后就仅对不起诉者采取“污点”限制公开。记者还了解到,对于“污点”受到限制公开的当事人,一旦再犯错,过往的“污点”将全部公开。
 
小调查
 
企业HR:员工隐瞒犯罪多半会被立即辞退
 
采访中,记者就卢湾区青年小于四年前参与犯罪,尽管四年来小于没有再犯错误,但单位得知情况后仍将其开除一事进行了小调查。接受采访的多家单位人事部工作人员多数对小于的遭遇表示同情,但大家都表示,如果员工入职时没有如实申报个人情况,特别是违法犯罪事实,单位一旦发现,同样也会采取辞退等措施。
 
某银行人事部工作人员杨先生告诉记者:“不要说隐瞒犯罪行为,就是在简历中捏造工作经历、剔除对己不利的其他信息,我们一经发现,也一定会辞退。”一家生物科技公司的人事主管莫小姐则表示:“我们和员工签的合同中都有一条,就是如果员工应聘时反映的个人信息不够真实,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员工:如有“污点”同事会感到有点担心
 
“如果突然得知自己身边的同事或者朋友曾经犯过罪,心里肯定会吃惊一下,然后会暗暗地提醒自己要注意。”对于“污点”限制公开措施,多数受访者认为这是一条人性化的措施,可以给失足者营造良好的改过自新的环境。但是对于一个有过犯罪记录者出现在自己的身边,而大家都不知情,对于这种情形,受访者都表示“会有一点担心”,而一旦知道真实情况,也肯定“会有一点戒心”。
 
记者发现,对于犯罪“污点”限制公开,社会承受力还有待增强。
 
专家观点:法律界有条件地消灭“污点”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专家提出,我国当前实行的是犯罪记录终身保留制,如果推行完全的刑事污点限制甚至消灭制度势必面临理念、立法及机制上的多重困境。又与刑法所规定的累犯制度相冲突,因犯罪记录是构成累犯的条件,没有犯罪记录,何来累犯。此外犯罪记录消灭面临着民众“一次做贼,永远是贼”、“罪有应得”、“咎由自取”观念的阻力,一个曾经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很难在短期内改变人们对他的评价。
 
为了平衡公共利益与罪错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在我国有条件地设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有条件消灭制度”,并适应这一制度提出完善的相应配套制度,同时还需要与社区矫正和社会帮教形成有效地对接。
 
社会学界:特殊信息特殊机关掌握
 
“有些犯罪信息,公检法机关应该知道,一般的单位就没必要知道。”在复旦大学教授胡守均看来,“污点”限制公开是一件特别好的事。“作为用人单位,籍贯、身份证这些基本信息是需要的,便于人事管理。但是像过往的犯罪记录这样的信息,完全是个人隐私,没必要大家都知道。作为员工,只要他胜任工作、不违法违纪就行。”胡守均提议,公民享有隐私权,为此个人信息管理也要分等级,基本的信息可以广泛公开,而特殊的信息只要特殊的机关掌握就行。个人私密的信息,没必要人人都知道。就像犯罪记录,只要公检法机关掌握就行。
 
(青年报 陈鹏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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