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
根据《刑法》192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有三档刑期,其中集资金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这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18号》的规定只是100万 (个人犯罪),500万(单位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类案件动辄涉案金额都是几千万,上亿,甚至几十亿元。所以,只要涉及这个罪名,大概率的都已经是达到甚至远超“数额特别巨大”的这一档量刑标准。案件前景不乐观,但我们曾经遇到过好几次,来咨询的当事人不相信会被判那么重,无法理解同样是集资行为,只是罪名不同,别人金额上亿元判了几年,自己几千万元却要判十多年到无期徒刑。他们无法理解在刑事案件的量刑中,取决定作用的并不是金额,而是“罪名”, 涉案金额只有在相同罪名的条件下,才稍微有比较的意义(事实上,即便同一罪名的案件,也不能完全机械地套用金额来比较量刑),罪名不同,则性质完全不同。后果完全不同。所以,我们不如来看一些实践中的判例。
在2015年以前,巨额集资诈骗罪是可以判处死刑的,原97刑法第199条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巨大并且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比较有名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就是因为“集资诈骗罪”而被湖南省两级法院判处死刑,并在2013年7月执行死刑,此外,较为有名的吴英集资诈骗案也被判处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曾案中,曾成杰非法集资额为34.5亿元,而吴英集资诈骗案中,法院认定吴英集资额为7.7亿元,涉案金额以及社会影响都没有曾成杰案恶劣,并且有检举立功情节。
这两个案件在刑事司法界都是广为流传的,在2015年《刑法》第九修正案出台之前有标本意义。
2015年11月1月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9》第12条,结束了我国“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的历史。集资诈骗罪的最高量刑期变为无期徒刑。依旧是很重的刑期。
除上述曾成杰集资诈骗案和吴英集资诈骗案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过4起典型集资诈骗罪案件作为各地法院定罪量刑的参考。
一、唐亚南集资诈骗案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亚南原系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曾因犯诈骗罪、脱逃罪于198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1999年被假释。2004年6月至2007年3月,唐亚南伙同他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夸大、虚假宣传万物春公司养殖梅花鹿的经营状况,在安徽、河南、河北、山东、江西、江苏、北京等7省市116县区,以万物春公司的名义先后与49 786人(次)签订《联合种植养殖合同书》,非法集资人民币9.73亿余元,所得款项绝大部分被唐亚南等人用于个人购车、购置房产、挥霍、转移隐匿以及支付先前集资的本息、发放高额集资业务奖励及业务提成等。至案发时止,尚有集资款人民币3.33亿余元无法归还,并导致一名被害人自杀。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唐亚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唐亚南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驳回唐亚南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唐亚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资金用途、隐瞒公司亏损状况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唐亚南策划、指挥集资诈骗活动,系主犯,并系累犯,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因此,依法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唐亚南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案例2: 孙小明集资诈骗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07年11月间,被告人孙小明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杭州之江度假区发明售寄行、杭州长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塘分公司等需要资金为由,并虚构投资拍电视剧需要资金等事实,在杭州市先后骗取刘大龙等28名被害人集资款共计人民币1 466万元,所得款项除少部分用于支付集资款利息外,大部分被孙小明用于赌博、还债、高利放贷及挥霍等。至案发时止,尚有集资款人民币1 299余万元无法归还。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小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孙小明服判,未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对孙小明的上述判决。
案例3:吕伟强集资诈骗案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吕伟强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工程招投标、与他人合伙做外贸生意、投资基金等资金用途,采取出具借据、签订借款协议等方式,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缙云县、青田县等地非法集资人民币2.6亿余元,所得款项除用于偿还前期集资款、支付高额利息外,其余部分被吕伟强用于在澳门赌博、购买房产、汽车等个人挥霍。至案发时,尚有集资款人民币4038万余元不能归还。2008年4月24日,被告人吕伟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吕伟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吕伟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吕伟强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4:张元蕾集资诈骗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7月至2007年7月间,被告人张元蕾利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以到期返回本金及每月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险种,并私刻公司印章制作假保险单证,欺骗被害人胡卫东等多人投保,收取上述人员“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125万余元,骗取款项除用于支付被害人到期的高额利息外,其余部分被用于个人挥霍。至案发时止,尚有集资款人民币488万余元无法归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元蕾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张元蕾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张元蕾的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四个案例,都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9》开始实施之前判决的,从金额上看,分别为:
1、9.73亿元,其中3.33亿余元无法归还(唐亚南集资诈骗案),
2、1466万,其中1 299余万元无法归还(孙小明集资诈骗案),
3、2.6亿元,4038万余元不能归还(吕伟强集资诈骗案),
4、2125万余元,其中,488万余元无法归还(张元蕾集资诈骗案)
除了张元蕾集资案判12年有期徒刑外,其他三案均判处了死刑、死缓,尤其是吕伟强集资诈骗案虽然有自首情节,量刑也不轻,依旧是死缓。张元蕾一案量刑12年,相比之下算是轻的,从披露的情况看,主要是造成损失的额度相比要小一些。4百多万。
此外,较为有名的集资诈骗案还有兰州虚设股市的徐继兰、徐继峰案
徐继兰、徐继峰集资诈骗案中,主犯徐继兰自1998年11月至2000年11月,擅自以甘肃永盛商贸有限公司和海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非法进行“证券交易”,秘密设立模拟股票交易的上线机房,并以提供电脑、融资等优惠条件,诱骗150余名被害人的近千万元人民币在该公司进行所谓“股票交易”。徐继兰以收取手续费、融资利息及强行平仓等非法手段,非法占人民币704万余元,案发后虽追缴部分赃款赃物,但仍造成400余万元的损失。
徐继峰集资诈骗案,并当庭做出一审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徐继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徐继峰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列举的这些案例都是实践中奉为范例的,虽然2015年取消死刑,但即便判一个无期徒刑,实践中实际坐牢的刑期也很可能长达到二十多年,所以说触犯集资诈骗罪后果相当严重,这话并非言过其实 !
附:《刑法》及司法解释对集资诈骗罪量刑的规定
刑法第192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18号》
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