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妨害公务罪还是抢夺罪?
[案情]
2013年7月某日上午,王某在路上实施抢夺行为,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遭到便衣警察曹某的追捕。曹某因当时情况紧急未及时出示相关证件,王某为摆脱吴某的追赶,使用路边的木棍将曹某打伤后逃跑。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打抢夺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因王某在实施抢夺行为完毕后逃离现场的过程中为摆脱警察曹某的抓捕行为,属于妨害公务罪,应与抢夺罪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因王某在实施抢夺行为之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将警察曹某打伤,此时已实现了罪的转化,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论处。转化型抢劫罪,须以“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前提条件,以“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为主观条件,以“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为客观条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行为人要构成妨害公务罪前提是其明知所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 王某在实施抢夺行为后,虽然为了抗拒抓捕而将曹某打伤以阻碍曹某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但曹某在执法的过程中身着便衣,并因当时情况紧急未及时出示相关证件,所以应认定王某在打伤曹某的时候并不知道其真实身份是警察,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但王某为抗拒抓捕顺利逃跑而将追捕其的曹某打伤,属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实现了抢劫罪的转化。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