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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律师在线分析:刑事辩护中构成要件解释的五个关键问题之一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1-20 16:17 阅读:
是否存在对犯罪构成的“唯一正解”
律师提到的对规范的统一解释问题,其实就是法理学上这样一个一直在争论的问题在刑事司法中的体现:法律是否具有惟一正解?
当人们超出尘外,以一个外在、超然的视角分析,在理想状态中,当法律条文有多种含义可供选择时,存在一种最合适、能取得最佳社会效果的解释。
然而,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不存在罗尔斯在《正义论》里所假设的“无知之幕”。每个特定的社会成员,因其基因、出身、教育、社会经历与社会地位的不同,都是一个具有某种偏向性的个体,他们的性格、价值观与利益不同,对各种社会现象包括法律存在不同的认识与倾向性,检察官、律师与法官作为社会成员,同样如此。
正因为如此,在很多情况下,控辩双方、甚至控辩审三方分别有自己的“惟一正解”,这些“唯一正解”各不相同。当然,在法律程序上案件最终由法官一锤定音,从而确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惟一正解”。
如果我们仔细观察,会发现,即便法官能在个案中赋予某种解释以“唯一正解”的效力,而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官,针对同样的案件,会得出不同的解释结论,也不存在“唯一正解”。
对于男方在婚内强迫女方发生性关系问题,已公布的几起案例有的定强奸罪,有的不认定为犯罪;对于激情之下不计后果地用刀捅刺致人死亡的,有的定故意杀人罪,有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对于使用暴力导致特殊体质者死亡的,有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有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走私仿真枪行为,多数定走私武器罪,但是前不久广东将一起这样的案件改判无罪。
可见,虽然从理想的角度看,对于法律应当存在一个最能体现正义的“唯一正解”,但由于社会主体观念与价值的差异,在实际上并不存在这样的解释。
作为辩护人,其法定职责就是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法律利益。当对于一项法律存在多种解释时,就有义务采用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进行辩护,而不能站在中立、超然的立场,采纳从外在角度看最正义的“唯一正解”。如若辩护采取这样的立场去辩护,看似顾大局、正能量,其实质是在破坏律师制度的根基,是在解除国民的法律武装,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法制破坏者。
就我个人而言,在刑事辩护中,也常有对法律作出与检察官、甚至有些生效判决不同的解释的经历。我曾经办理过一个滥用职权案,我的当事人是一个民营企业老总,被以滥用职权罪的共犯提起公诉。在辩护中,我就通过法律解释,认为被告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求,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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