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编辑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在判刑前被关押在看守所的时间可以折抵判刑后的拘役、有期徒刑刑期,关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例如:李某在法院宣判前已经被关押六个月,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半,那么扣除其此前关押的时间,李某大约还需服刑一年。
“《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除上述常见情况外,关于刑期的折抵,我国法律还有以下规定:
根据《刑法》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