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兴良
来源:人民法院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清华法学》2019年第6期《互联网帐号恶意注册黑色产业的刑法思考》一文中指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和快速发展,网络已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几乎每个人都享受着互联网发展带来的各种红利。然而,互联网生态同时伴生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这些网络违法犯罪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对此,我国刑法设置了相关罪名,例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
第二种类型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传统犯罪,例如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诽谤等,这是传统犯罪的网络化,对此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对于这些发生在网络上的传统犯罪,完全可以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进行认定处罚,只不过需要对刑法教义学的犯罪认定原理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三种类型是破坏网络业务活动、妨害网络秩序的犯罪。随着网络空间越来越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的社会活动或者经济活动都以网络空间为平台而展开。其中,破坏网络业务活动犯罪的侵害客体主要是网络经营活动,因而具有破坏经济秩序的性质。而妨害网络秩序犯罪的侵害客体主要是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因而具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