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决定对其逮捕时是否应解除原取保措施,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必须解除原取保候审措施,因为逮捕是更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所以不能再同时保留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就是说,两种强制措施不能同时适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需要解除取保候审,决定逮捕的同时就是自动解除了取保候审,不需要另外的法律手续。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取保候审,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逮捕是刑诉法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两种不同强制措施,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对同一被告人不能同时适用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对被告人从取保候审到实施逮捕,属于从一种强制措施变更为另一种强制措施,变更的同时即是解除了原取保候审措施,因此不需要另行再办解除取保候审的手续。
来源:株洲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