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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能否改变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8-31 13:5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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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刑事案件从拘留到判刑要经过三个机关的审查,分别为公安、检察院、法院。
 
在审判实践中,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被检察院改变为另一个罪名并不奇怪。改变罪名分两种情况,1、刑期较轻的罪名改变为刑期较重的情况,如:公安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检察院改变为故意杀人罪。2、刑期较重的罪名改变为刑期较轻的罪名。如:职务侵占罪变更为挪用资金罪,组织卖淫罪变为协助组织卖淫罪,都属于这种情况。
 
无论轻罪变重罪,还是重罪变轻罪。都是法律允许的。有的当事人对此不太理解,是因为对各个司法部门的职权没有一个整体的认知。
 
简单地说,公安机关的职责主要是侦查(当事人一般可以理解为收集犯罪证据),而检察院的职责才是对这些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并据此确定具体适用的哪条刑法来起诉。所以,检察院当然有权改变公安机关对案件性质的认定。
 
顺便说一句,在刑事案件中,涉案当事人一开始接触的多半是侦查部门(公安、反贪局等),往往觉得公安侦查员很强势,很牛。  但实际上,负责侦查的警察绝大多数是不出庭的(极少出庭的也是作为证人),对于案件最后的定性,检察官和法官拥有更大的决定权。
 
除了检察院可以改变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以外,检察院认定的罪名也可能被法院改变。一审法院认定的罪名,二审法院也可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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