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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黄某某寻衅滋事案《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选用案例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0-19 13:10 阅读: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2)方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寻衅滋事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因对他人砸烂中方县丁家乡开设的捕鱼游戏机一事被牵扯其中而心存怨恨。2012年5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谭甲、谭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钢管窜至中方县丁家乡街上杨某、杨甲开设的游戏机室,不听劝阻,对游戏机室内二台捕鱼游戏机的显示屏进行打砸。经估价鉴定,被损坏的捕鱼游戏机的显示屏价值人民币7000元。
 
【案件焦点】
 
  在公共场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扰乱了公共秩序,虽以毁坏财物为表象,但其主观目的是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由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而得出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纠集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后语】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也即是指故意地、非法的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使某项财物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新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寻衅滋事罪中损毁公私财物是司空见惯的,但寻衅滋事罪是一种性质恶劣、危害广泛、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它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着本质的不同。具体而言,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中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主要区别是:1、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只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是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非公共场所秩序。在本案当中被告人黄某某肆意损坏被害人经营的游戏室游戏机,游戏室显然是公共场所,被告人的损坏行为严重影响公共场所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2、主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寻衅滋事罪主观上是为了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逞强好胜;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有损坏他人财产的目的。前者虽然也有损坏他人财产的目的,但只是为了通过损坏他人财产来达到自己耍威风、破坏秩序的最终目的;而后者也有可能出于报复、泄愤,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损坏他人财物。结合本案,可以看出被告人黄某某因心存怨恨而破坏被害人财物,其最终目的是报复、泄愤,影响破坏被害人生产经营秩序。3、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4年11月2日发出的《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是寻衅滋事流氓行为的表现之一。本案就是以任意毁坏公私财物为表现影响公共场所秩序的典型。因此本案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而非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例编写人:中方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王先勤 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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