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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分案起诉分案审理的若干规定 沪高法〔2014〕121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7 09:36 阅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分案起诉分案审理的若干规定
 
沪高法〔2014〕12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提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分案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对未成年被告人和成年被告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分案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分别提起诉讼的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案件,分别由少年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
 
适用分案起诉、分案审理的未成年被告人,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人民法院立案时未满二十周岁的被告人。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分案审理的,应当遵循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及时处理与依法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共同犯罪案件以分案起诉、分案审理为一般原则,以不分案起诉、不分案审理为例外情形,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案起诉、分案审理:
 
(一)系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重大敏感案件的;
 
(二)未成年被告人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涉及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
 
(四)其他因分案可能影响审理工作正常进行情形的。
 
第五条 分案起诉的,未成年被告人案件一般应当由少年审判庭审理,成年被告人案件一般应当由刑事审判庭审理;确有必要的,一并由少年审判庭审理。
 
不分案起诉的,属于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案件,应当由刑事审判庭审理;属于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由少年审判庭审理。
 
第六条 分案起诉的未成年被告人案件与成年被告人案件,一般应当同时移送人民法院。
 
未受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分案起诉的案件后,应当将成年被告人案件交由本院刑事审判庭审理,并及时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移送集中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由该院少年审判庭审理。
 
案件卷宗原件一般随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移送少年审判庭,案件卷宗复印件和赃证物品一般随成年被告人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
 
第七条 对于已经决定分案审理的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和成年被告人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确定同一检察员办理上述案件,并出庭支持公诉。
 
第八条 分案后均由同一法院少年审判庭受理的案件,一般应当由同一合议庭或同一审判人员审理。由不同法院或不同审判庭受理的案件,各承办法官之间,应及时对定罪量刑情况进行沟通。对于先行判决的案件,先作出判决的承办法官应及时将判决结果告知尚未作出判决的承办法官。
 
公诉人与不同法院或审判庭的承办法官之间在证人出庭、定罪量刑等方面应当加强沟通。
 
第九条 已经分案起诉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应当分案的情形时,应当依法及时并案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公诉机关。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2009年8月1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分案起诉分案审理的若干规定》(沪高法[2009]261号)废止。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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