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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次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联席会议纪要 沪检发未检字〔2013〕1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7 09:36 阅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五次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联席会议纪要
 
沪检发未检字〔2013〕1号
 
 
 
2013年10月11日,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高级法院、市司法局召开了第五次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联席会议,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余啸波,市高级法院党组成员、巡视员丁寿兴,市司法局党委委员、矫正办主任陈耀鑫等领导出席。市公安局法制办、监管总队、刑侦总队;市检察院未检处;市高级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处;市司法局法制处、市矫正办矫正处、市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讨论了市公安局起草的《关于对本市看守所未成年在押人员实行区域性集中羁押管理的通知》和市检察院起草的《关于规范讯问在押未成年人时到场人员行为的若干意见》,并达成了如下共识:
 
一、关于社会调查工作的配合衔接
 
为充分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对办案和帮教的参考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和本市《第二次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联席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涉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委托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共青团组织等单位开展社会调查,并在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社会调查报告: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
 
(二)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就业或就学已满6个月的;
 
(三)非本市户籍,虽未在沪就业、就学,但随监护人在沪共同生活,且监护人在沪购房或者租房已满6个月的。
 
对于无法落实社会调查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共青团组织等受托调查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相关书面说明随案移送。
 
二、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机制的完善
 
法律援助机构在为涉罪未成年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时,应当优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精通刑事辩护业务、工作责任心较强的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办结后填写《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反馈表》(见附件),及时反馈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办案机关反馈的情况作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今后指派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依据。
 
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理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此,应当理解为人民法院一审立案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四、关于合适成年人和社会调查员队伍的建设
 
合适成年人队伍和社会调查员队伍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的重要社会支持力量,其诉讼地位决定了必须确保其客观中立的立场,因此不宜长期由办案机关来组织和管理这两支队伍。拟由市检察院和市司法局分别牵头对合适成年人队伍和社会调查员队伍的体制机制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形成专项报告,提交相关领导机关,推动由其他专门机构或组织负责这两支队伍的人员选拔、管理培训、考核奖惩、财政保障等工作。
 
各级办案单位应当根据市综治办、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单位会签的《上海市进一步推进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将委托社工开展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和社区矫正以及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等工作的相关费用列入本单位下一年度的预算,报请所属地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五、关于办案人员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机制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的配合衔接,为涉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派案件承办人员或者社区民警等专人协助制定矫正方案、列席社区矫正宣告、参与教育训诫和帮教等矫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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