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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是否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8-21 15:02 阅读:
 
 刑事诉讼法第282条仅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并未规定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此要求。存在的问题是,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发出了法律援助通知书给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但直至案件审结期限届满,本地法律援助机构仍未指派援助律师,无法听取辩护人意见。此情况下能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92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高检发未检字〔2017〕1号)第 185条第 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让其全面获知和理解拟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基本内容,包括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依据、适用程序、救济程序、考察程序、附加义务及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等,并给予一定的时间保障。必要时,可以建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与其辩护人进行充分沟通,在准确理解和全面权衡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因此,“应当”听取(征求)辩护人意见而非“可以”听取(征求)辩护人意见的规定是明确的。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及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出发,都应当在案件审查直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督促落实法律援助律师,听取辩护人意见,建议法定代理人与辩护人充分沟通,避免出现“直至案件审结期限届满,仍未指派援助律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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