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林新法
刑法第293条第3项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从词意看,“强拿”即是以强制方法拿走,“硬要”主要指蛮横、强硬地无理索要、占有公私财物,“强拿硬要”即为无合法理由,以强制方法(包括暴力)索要、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抢劫则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寻衅滋事之“强拿硬要”与抢劫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主观上行为人都具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目的;客观上都是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获取财物。现实中许多寻衅滋事(“强拿硬要”)案件在定性上与抢劫极易混淆,所以认真区分“强拿硬要”与抢劫具有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正确区分“强拿硬要”与抢劫关键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客体不同,两者在犯罪地点也有所不同。“强拿硬要”属寻衅滋事,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其犯罪地点均为公共场所,行为表现为公然藐视法纪,当众放刁撒野,在公共场所以强制方法随意拿要他人财物,除被害人外,其他在场人人身一般未被施予暴力或暴力威胁,他们看见与否均不影响“强拿硬要”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的实施。抢劫侵害的客体则为公民的人身权和公私财产权,其犯罪地点多发生在偏僻处所,如乡村小道、无人小巷等,抢劫属秘密行为,通常不为他人知晓,偶尔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被害人周围的其他人一般未能发现抢劫行为或虽发现但人身均受到了暴力控制而无法制止抢劫行为,抢劫行为人不希望其抢劫行为被他人所见。
2、主观故意不同,犯罪目的也有所不同。“强拿硬要”的主观故意表现为蓄意生事、寻求刺激、挑衅社会,强拿硬要行为只是寻衅滋事的方式之一,所以,耍弄威风是其主要目的,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属从属目的,且多被作为寻衅手段,居次要地位。抢劫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暴力控制或暴力威胁来占有他人财物,因此,占有他人财物才是其唯一目的,而暴力控制或暴力威胁则被作为手段,居次要地位。
3、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有所差别。首先,强制占有公私财物的强制程度不同,“强拿硬要”一般只有轻微的暴力或暴力威胁,基本没有凶器,被害人可以反抗或求救,通常不致有重伤或死亡危险;而抢劫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较大,有时也可能使用麻醉等方法,经常有凶器,被害人一般无法反抗,反抗则有重伤或死亡的危险。其次,占有公私财物的目标数额不同,“强拿硬要”一般只是“小拿小要”,有时能获得更多财物而无意获取;抢劫则以最大限度地获取财物为目标,作案现场能获得的财物基本不会放弃。最后,从作案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强拿硬要”作案人可能与被害人认识,也可能不认识,如果不认识,被害人一般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作案人的情况;抢劫行为人与被害人则基本陌生,被害人通常无法得知作案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