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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抢劫案二审辩护辞(摘要)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12-18 18:20 阅读:
王某某抢劫案二审辩护辞(摘要)
 
尊敬的合议庭: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王佳明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依据相关国家法律,依法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现根据本案事实、有关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2006)通刑初字第0367号判决书认定的本案事实清楚,但是,量刑过重,,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准予对被告人王佳明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            王佳明的犯罪有其特殊的非健康成长原因。 
 
本案的两名被告,姜嘉良十七岁,王佳明刚满二十,都还只是刚刚开始人生历程的孩子,稚气未脱。从法律角度来看,他们的犯罪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处罚,这一点,毋庸置疑。然而,我们也认为在,在强调刑罚惩处功能的同时,对于这些稚气未脱的孩子,我们更应该重视刑罚的教化功能。毕竟,他们并非恶贯满盈惯犯。而只是误入歧途的羔羊。他们也不是社会的公敌,而是应该得到社会关爱的孩子。在对其量刑定罪的时刻,我们的视野能否放得更开一些、更人性化一些?我们的态度能否更宽容一些?在正确执法的大前提下,兼顾一个判决的社会效应。对于执法者而言,这只是一个普通的判决,可是,对于孩子来说,这或者就是他们人生的分水岭。
 
在对此案的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很多王佳明的成长及生活情况,客观地说,这确实只是一个可怜的孩子,在她八岁的时候,疼爱她的妈妈就因病去世,在她还没有从丧母的悲痛中复苏时,其父就再婚并生下一男孩,从此将她遗弃,在每个人的成长过程中都最需要父母疼爱、呵护的孩提时期,她,王佳明,却是和爷爷奶奶一起相依为命的。虽然如此,但是,她在整个小学、中学阶段依然表现良好,品学兼优、多次被学校评为“三好学生”。可是,由于从小家庭结构失衡,家庭教育缺位。也造成了她性格的内向,孤僻并伴有深深的被遗弃感。。缺少至亲父母关爱的她在生活中难以找到适合的沟通、交流对象,是一个情感上的“孤儿”。事实上,这也是她迷上网恋的最主要原因。而网恋,却正是他们这一次行为失控触犯法律的导火索
 
二、            王佳明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1、王佳明只是处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并不明显。
 
王佳明在本案以前并无任何劣迹。到了通州后,身处异地的她,在旅费用尽,衣食无着的情况下想到了抢劫,并着手实施。
 
详细查阅卷宗,不难发现,他们完全是突然冒出一个念头,由于缺乏法律常识,也由于缺乏自控能力,而着手犯罪,此种情况,不同于周密计划,深思熟虑后的犯罪,其主观恶性并不明显,甚至,可以理解为两个无知小孩一时的荒唐。
 
2、作案手段并不恶劣。
 
查阅卷宗,我们发现,他们实施抢劫所使用的暴力并不很明显。并未使用器械,也未给受害人造成大的伤害。事后,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特别应该强调的是,被害人得知一审判决王佳明三年有期徒刑后,深为震惊,主动请求法院能对其从轻处罚。
 
3、并未造成实际损失,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补偿。
 
案发后,被害人被抢的钱物及时被追回,补偿。王佳明家属也代表王佳明对被害人进行了慰问、道歉。试想,即便死刑罪犯在对被害人进行充分补偿后也能够得到从轻处罚,那我们为什么不能对这样一个年少无知的孩子更宽容一些呢?
 
4、同案两名被告,量刑差别过大,也不利于对其进行思想改造。
 
本案并没有划分主、从犯,但是,对于本案的另外一名被告人,法庭判处的刑期远轻于王佳明,并且,适用了缓刑。诚然,一审法庭有其充分的判决理由。但是,站在王佳明的角度,她看到的只会是同样的行为,一起犯错,可是,却有两样的处理。一个在监外,一个却在监内。这在她的心理上将会形成无法抹平的失落感,并且造成在被父母遗弃后,又被社会遗弃的阴影。很难想象在这样的心态下,对其进行改造会有什么实质性的效果。甚至,这更有可能在诱发她对抗社会的情绪。在心理上真正把她逼入绝境。
 
5、王佳明作为一个女孩,人身危险性并不明显。
 
案发后,王佳明认罪态度良好,悔改明显,。对于这样的情况,适用缓刑并不为过。对其适用缓刑并不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6、王佳明具备适用缓刑的现实基础。
 
为了保证王佳明真正能在社会中得到改造。为此,已经组成帮教小组,确保其改造得到落实。
 
7、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的人员,适用缓刑不至危害社会的,可以使用缓刑。王佳明的情况,符合上述情况。
 
。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是,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佳明的量刑过重,对于像王佳明这样偶然失足的孩子,法律应当侧重于疏导和帮助,而非简单、机械地一判了之。从大处讲,这也和构筑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和执法方向相一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王佳明的犯罪有其不可推卸的自身原因,但是,把所有的责任归咎于她这样一个先天缺乏家庭温暖,后天缺乏父母教诲的孩子,也是不负责任的。严格执法固然是法制精神的一面,但是,执法中也应当适当地讲究“以人为本”,应从关爱这个社会上的每个个体开始,尤其是应从关爱那些弱势群体中的个体做起。让社会的温暖,让公平的阳光去教育他们、去扭转他们,唯有如此,才能够从根本上防止新的犯罪产生。借用本案受害人孙红霞的话说:“如果王佳明是一个惯犯、一个恶行不断的人,我主张严惩。当我了解她是一时糊涂犯了错,我希望给她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这样的处罚能温暖她的人生!”
恳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尹海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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