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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机关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09:55 阅读:
 
上海检察机关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樊荣庆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故缺位、不能到场或者是监护人不明的
 
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为其指定一名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帮助未成年人消除羁押后带来的心理压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体现了程序先行的理念,是从犯罪
 
控制模式向正当程序模式的转变,是对司法公正的追求,也是和国际接轨的需要。多年来,上海检察机关
 
立足于法律规定,结合区位特色,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在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方
 
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实践。
一、起源与发展
    自2004年开始,上海部分基层院的未检部门开始探索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
 
度。在探索初期,由于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界定尚不成熟,各院首先在检察阶段进
 
行内部探索。即在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阶段,对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检察机关为
 
其落实一名社工或志愿者到场参与讯问。
    在进行了一系列成功的个案探索后,逐步将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工作前置到公安立案侦查阶段,各区
 
院分别与公安机关共同签署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或实施意见。同时,各区逐渐在试
 
点探索的基础上在本区范围内全面铺开。
    随着上海法院系统少年审判庭工作的日趋成熟,部分区院从推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和少年审
 
判制度的建设与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作了大胆思考与尝试,在进行了缜密
 
的理论论证的基础上,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向后延伸至法院审判阶段。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未
 
检科与闸北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对社工作为合适成年人介入庭审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形成了初步
 
较规范的操作程序,将社工作为合适成年人介入庭审,通过庭前参与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庭审中参与
 
“未成年被告人成长背景与犯罪成因调查”和“法庭教育”,实现了庭审教育与审判后的矫治教育的有效
 
衔接,取得了初步成功。
    在区院进行充分的理论论证与大量的实践探索并形成比较成熟的机制的基础上,我们上海市检察院适
 
时与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共同草拟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该
 
规定将合适成年人参与的阶段涵盖了整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即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阶段以及审判阶段,
 
并规定在公安侦查阶段合适成年人介入的时间节点为“第一次讯问”时,在侦查过程中,第一份讯问笔录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地位是重要的,而第一份笔录的向外延伸就是案件的取证,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证据
 
的收集与固定都是越及时越好。因此,第一次讯问中未成年人诉讼权益享有的完整性及讯问的正当性可能
 
会影响到整个案件的性质。由此,合适成年人的最佳参与阶段应为侦查机关的第一次讯问。将合适成年人
 
参与的阶段涵盖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体现了对罪错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的全方位、全程化。规定同时
 
还明确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概念、条件、程序、合适成年人的主体资格、权利义务以及任免程序
 
等基本内容,为在全市范围内有序、规范的开展该项工作作了有益的推动。
    目前全国仅有三个地区在试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上海、云南盘龙区以及福建厦门同安区。较之
 
盘龙区、同安区的合适成年人参与模式,上海在探索该项工作过程中形成了“阶段全程化、队伍稳定化、
 
程序规范化、范围重点化” 的独有特色。
    合适成年人参与的阶段 合适成年人的来源
上海模式 刑事诉讼全过程 以社工为主,以法律援助律师、青保老师、志愿者等为辅
盘龙模式 公安机关讯问阶段 聘请专门人员
同安模式 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 社会兼职志愿者
 
二、合适成年人的队伍建设
 1、合适成年人的组织
    考虑到目前我国尚没有独立的、专门的合适成年人机构,我们吸收了法律援助制度、诉前考察制度的
 
成功经验,分别与法律援助中心、团委等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由上述两个单位具体组织、配备合适成年人
 
的人选。各区根据本区案件数量的区域分布,合理配备合适成年人,保证每名合适成年人一年参与2至3次
 
工作。同时配置一定数量的翻译,以保证聋哑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需要。
 2、合适成年人的来源
    充足而且专门的合适成年人备用队伍,是该项制度能够运行的前提。为了保障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
 
顺利推行,确保有一批稳定而有效的合适成年人来源,我们从实际出发,一是依托两支队伍来充实合适成年
 
人的备用,一支是社会工作者队伍,一支是律师、青保干部、教师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志愿者队伍,并形
 
成了以专业社工为主要力量,以法援律师、青保干部、教师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志愿者等为辅助力量的
 
合适成年人备用。这两支队伍之所以能成为合适成年人的主要来源,与其自身的优势是分不开的。社会工
 
作者是通过公开招聘的具有专门资质的人员,而其中的青少年事务社工是从事社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
 
法犯罪的专业人员,也是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信任和依赖的中坚力量,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与专业性
 
;而律师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相比,他们能够迅速地对诱导性问题或者不公平问题
 
作出合适反映,及时地给予被讯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要求的基本法律建议,在帮助未成年人行使法定
 
权利方面显然能够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从设立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的初衷来看,其最主要的目的是
 
保护未成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防止受到司法机关的不当压迫,而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角色定位也是要求律师
 
在刑事诉讼中尽力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的的一致性决定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无障碍性。另外
 
,基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如果未成年人是在校学生,考虑到教师和学生在心理上更容易接近,
 
我们也尝试邀请教师参加讯问,不仅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一些有关未成年人在校的比较真实、具体的情况
 
,而且也起到了稳定未成年人情绪的作用。
    以社工为主要力量,以法援律师、青保老师、志愿者为辅助力量的合适成年人来源格局,既避免了仅
 
聘请专门人员的稳定性缺失,也避免了仅由社会志愿者组成的专业性缺乏的弊端。
 
3、 合适成年人的任免程序
    对合适成年人的任免设置了规范的任免程序:以自愿报名,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审核产生预
 
备人选。预备人选经任前培训合格后经检察机关颁发资格证书,方成为合适成年人。对发现不符合合适成
 
年人条件的予以免除。
 4、合适成年人的专业化培训
    由检察机关负责组织培训,培训以任前培训和定期培训、组织交流的形式开展。主要进行法律知识培
 
训,以及与此相关的心理学、犯罪学等学科的培训和如何开展合适成年人工作的相关培训。同时还要加强
 
对合适成年人职业操守和职业精神方面的培训。努力培养一支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和阅历、品格良好、
 
具有一定沟通能力、具备相关教育学、心理学、法学等知识的专业化、高素质的合适成年人队伍。
 5、合适成年人的经费保障
    目前的合适成年人主要来源于社工、青保老师、团干部等志愿者,而且他们都是义务的,兼职的。但
 
是随着这一程序从个案探索向规范化推进,合适成年人的适用量将大大增加,仅靠兼职的合适成年人在时
 
间上、人力上都得不到保障。因此,我们目前的做法是按照不同的诉讼阶段,由各阶段聘请合适成年人的
 
司法机关在办案经费中设置合适成年人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培训和交通费用等项目的支出。
三、合适成年人的功能
    合适成年人在讯问中主要是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具体而言,合适成年人在讯
 
问中应发挥以下三项功能:(1)缓解压力功能。作为未成年人,面对着威严的司法人员接受讯问,同时
 
面临着定罪的危险,必然会产生心理上的压力或畏惧心理,此时,其所作的陈述的可靠性就明显地受到怀
 
疑。如果有合适成年人在场,并且明确告知未成年人,自己并非来自或受雇于司法机关,那么未成年人在
 
心理上就有了一种受保护受尊重的感觉,就没有那么孤立无援,没那么恐惧,就能在平静的心态下理智地
 
思考司法人员提出的问题并谨慎地予以回答,就可以减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可能导致的心理扭曲
 
而尽量按其本来意愿作出陈述。(2)同步制约功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于其心智上的稚嫩,一般并
 
不详细了解供述的后果,同时也明显缺乏收集证据证明司法人员使用非法讯问手段的能力,因此客观上存
 
在便于司法人员使用一些不合法手段的条件。而合适成年人的在场,就可以制约司法人员在讯问中发生的
 
非法行为,当司法人员有逼供、诱供等不当讯问方式时,合适成年人可以提出,从而能够保证讯问的正当
 
性。应当注意的是,合适成年人在参与讯问时,不得非法干涉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以及从事其他妨害司法
 
的活动。(3)协助沟通功能。由于未成年人在心智上的不成熟,可能极易误解司法人员的提问或不能正
 
确地回答,而且由于语言或表达能力的缺失,未成年人所作的陈述也极有可能使司法人员产生歧义,而合
 
适成年人能未成年人与司法人员之间沟通的桥梁,一方面使未成年人准确理解司法人员的提问,另一方面
 
也使司法人员能准确地理解未成年人的陈述,加强双向交流的畅通,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四、合适成年人的重点工作对象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应当适用于所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但考虑到目前我们尚处于摸索阶段,各项机
 
制还尚未成熟,所以我们有重点地选择了四类人员作为试点:一是残障人员。包括身体有残疾和智力有障碍
 
的人员,如聋哑人、边缘智力人。由于生理发育、智力发育的不健全,在社会生活中,接受教育、了解事
 
物都会受到一定限制和影响,辨认事物的能力也会低于正常人。二是外来人员及少数民族人员。在未成年
 
人犯罪中,外来未成年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由于外来人员及其家庭具有较大流动性,往往造成无法通知
 
或即使能够通知,也往往由于家长、监护人的素质低下或远在外地而无法实际发挥作用的情形。同时我国
 
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大多有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对通用的汉语熟悉、掌握程度相对不高,语
 
言上的障碍给讯问过程带来不便。三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员。这一年龄段的
 
人,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辨控自己行为的能力。四是可能
 
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这类人员一般实施的都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他们所受的处罚也较严厉。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有必要较之其他案件更为慎重。鉴于上述四种对象各自
 
所具有的特殊性,我们将其列入“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的重点,以体现对其的特殊保护。
五、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
    合适成年人的来源和功能无疑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但是为贯彻落实该项制度,还
 
必须明确合适成年人在诉讼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我们认为,对于合适成年人,应明确五项权利:
1、知情权。合适成年人有权利从司法机关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生理、心理特点、兴趣爱
 
好、成长轨迹、生活背景、社会交往、教育条件等基本情况,但不包括案件事实本身。
2、会谈权。合适成年人在讯问前有权与未成年人会谈,但谈话的内容不应涉及案件情况,主要是看未成
 
年人是否能够接受讯问,是否知晓有关的权利、义务,并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等。
3、阅读笔录并签字认可权。在讯问结束后,参加讯问的合适成年人有权了解讯问笔录,对笔录中所记载
 
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并在笔录上签字。
4、法律解释权。讯问中,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配合司法机关的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可以向他解释有关
 
法律规定,以说明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合适成年人并没有义务劝说未成年人说出犯罪事实的真相,无
 
论是司法人员要求,还是自发地劝说。
5、不当讯问提异议权。在参与讯问中,合适成年人发现司法人员的讯问有逼供、诱供或其他侵犯犯罪嫌
 
疑人人身权利的不当讯问手段时,有权提出异议供司法人员参考。
在明确权利的同时,我们也确定了合适成年人在参与讯问中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以下三方面:
1、准时到场的义务。在接到要求讯问到场的通知后,应准时赶到约定地点参与讯问。
2、不得非法干涉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以及从事其他妨害司法的活动。
3、保密的义务。合适成年人对在参与讯问中所知晓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应予以保密,不得以
 
任何形式公开。
 
六、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
(一)讯问
1、讯问前由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向法定代理人发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2、对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发出《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征求意见书》。
3、征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意后,应当向聘请的合适成年人发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通知书》以及《
 
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4、合适成年人应及时赶到。到场后,应由合适成年人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自我介绍,司法机关应给他
 
们一定的时间进行简单的沟通和了解。
5、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完毕后,应当如实填写《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情况表》。
(二)庭审
1、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发出《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征求意见书》,并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后,
 
在移送案件时一向法院提出《建议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意见书》,建议法院指定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
2、法院同意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后,由法院向合适成年人发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通知书》以及《合
 
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
3、庭审前,应给予合适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一定的时间进行简单的沟通和了解。
4、合适成年人监督庭审过程,进行法庭教育。
5、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后,应当如实填写《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情况表》。
(三)其他
1、侦查阶段的第一次讯问,已经安排合适成年人参与的,如果在以后的讯问,或在庭审中需要安排合适
 
成年人参与的,一般应安排同一名合适成年人。
2、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已有法律援助律师的,合适成年人可以与该律师取得
 
联系并沟通参与的情况。
3、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节点应为第一次讯问时,若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未能安排合适成年人
 
参与的,检察机关在批捕阶段讯问时应安排合适成年人参与。
七、合适成年人的定位
1、合适成年人与当前社工等具有专业职能人员的角色分工——不等同于社工,又与社工职能具有紧密契
 
合点。
在先期探索的过程中,很多人对合适成年人定位存在着误区,认为其功能和作用等同于一般的社会矫治人
 
员,如社工等,而忽视了合适成年人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合适成年人是对
 
法定代理人不能及时到场的一种救济,那么它的作用和地位是由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派生出来的,
 
显然与社会矫治人员的作用和地位完全是不能等同的,也是不能合二为一的。
但是这两者之间也绝对不是南辕北辙的关系,在目前未成年人社会矫治力量匮乏的情况下,两者之间还存
 
在很多可以相互融合的地方。如,上海和其他十大城市逐步建立起来的社工队伍,由于其专业性强,知识
 
结构合理,是合适成年人的最佳人选之一。因此可以将社工作为专业的合适成年人之一。其次,当合适成
 
年人结束诉讼后,由于在诉讼过程中,它对涉罪未成年人有了较多的了解,其双方建立一定的信任,因此
 
把该合适成年人转换脚色,成为矫治的社工将会收到较好的效果。
2、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时的作用和地位——庭审中可进行社会调查,参与法庭教育。
法定代理人缺位后,对于未成年人诉讼权益的保障应该是全方位、全过程的,不应局限于侦查式的讯问,
 
因此在庭审中引入该项制度是必要的,是适当的。但是,在我国的法律还未明确合适成年人的法律地位的
 
情况下,作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人”——合适成年人是否也享有法定代理人在庭审中的权利和义务呢?
 
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在庭审中,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可以通过其辩护人行使,即使其法定代理人
 
不在,其权益也不会受到侵害,因此,合适成年人不需要履行法定代理人的职责。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
 
法律赋予了法定代理人尤其独立的诉讼地位,那么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就应该有人来行使,既然合适成年人
 
为其代理人,那么其权利就应该有合适成年人来履行。笔者较为同意第二种观点,但是,这只能是今后的
 
一种发展方向,在法律未确立为合适成年人诉讼参与人的情况下,我们还是要遵守使现有的法律。因此,
 
目前的庭审中,合适成年人的作用仅为给未成年人提供帮助,即参与法庭教育,而不拥有参与庭审调查、
 
质证和辩论等权利。
有些基层检察院和法院在把合适成年人引入到庭审阶段后,增设了“未成年被告人成长背景与犯罪成因调
 
查”程序,即,在庭审调查过程中,事实调查结束后,由社工由向法庭陈述对未成年人调查情况,之后由
 
法官向社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长进行询问,进一步了解、核实社会调查报告。该社工同时也担当该未
 
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增设这一程序的目的是发挥社工的专业特长,充实合适成年人在庭审中的作用。
 
来源: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网
(上海辩护律师网   尹海山 律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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