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故意杀人罪区别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罪的最本质特征,也是本罪成为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根据所在。公民的生命权利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客观基础和前提。在我国,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凡是有生命之他人,不问其年龄、性别、种族、职业、地位及生理、心理状态如何,均受刑法保护。换言之,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只要求侵害的对象是有生命的人,不管这个人的生命价值、生命能力如何,与行为人的关系如何,即使是刚出生、无法存活的婴儿,是生命垂危即刻可能死亡的病人或老人,是残缺、痴呆者或精神病患者,是待决的死囚,或是行为人的儿女、亲属友好或仇敌等,只要是非法地杀害,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以侵犯人的生命权利为客体要件,因而只有有生命的人,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尚未出生的胎儿和人死后的尸体,都不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不过,如果行为人出于杀人的故意,误把尸体或其他无生命物体、动物当作有生命的人加以“杀害”,如果具有导致活人死亡的可能性,应按故意杀人罪未遂犯处理,就犯罪停止形态而言,属于对象不能的未逐遂犯,在主观方面则属于对象上的认识错误。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多种多样,有徒手采用拳打脚踢实施的,也有利用工具、动物或者无责任能力或无过错的人实施的;有的是行为人亲手实施各种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有的则是行为人诱骗、诱发、威逼或帮助他人自杀。故意杀人的手段未必都是暴力的,如故意制造恐怖状态将他人恐吓而死的,也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从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角度来说,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但也有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作为杀人主要有:带儿童去游泳,当儿童溺水发生死亡危险时不予救助致使儿童死亡的;交通肇事后对被害人不予救治而放任死亡的;妻子自缢丈夫明知却不予解救致妻子自缢身亡的,等等。不作为的杀人情况比较特殊,疑难问题较多,本章下文对此作专门探讨。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这是区分合法行为与故意杀人罪的关键所在。执行死刑命令将死刑罪犯枪决;为了保护国家、社会的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而实施正当防卫将不法侵害人杀死等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都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是法律赋予这些行为合法性,不具有非法的特征,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最后,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的,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直接故意杀人罪既遂或间接故意杀人罪罪责具有客观基础。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亦可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