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10年上海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况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逐年上升,且占犯罪总数的比例亦不断上升,已成为上海未成年人发展及影响上海治安状况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总体变化
自1998年至2003年,上海每年判决生效的未成年罪犯的人数基本上维持在800人至1150人之间,波动不大。2004年开始增长明显,由2003年的1035人上升到1550人,上升幅度达49.76%,2005年递增34.45%,2006年递增17.51%,2007年递增9.51%,未成年罪犯人数已达2682人,2007年底比1998年底增长230.7%,同期北京市增长18.29%,浙江省增长180.92%,广东省增长311.64%。
据统计,上海户籍未成年罪犯人数近10年每年在500人到1000人之间上下波动,2007年罪犯人数下降12.49%,与2002年相差不大。上海户籍未成年人犯罪趋势与上海未成年罪犯人数总体上升的趋势出现了背离。但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人数自2004年开始急剧上升,由2003年的456人上升到2004年的771人,上升幅度达69.08%,2005年递增52.92%,2006年递增26.72%,2007年递增22.69%,达1833人。2004年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人数首次超过上海未成年罪犯总数的50%,2007年上海法院判处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68.34%,成为上海市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
■犯罪特征
一是从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来看,呈现以下特点:盗窃、抢劫等“传统犯罪”类型居高不下;犯罪类型呈多元化,几乎每年都有新类型犯罪出现;“成人化犯罪”案件增加,如涉毒类案件由2006年的22人增加到2007年的61人,诈骗类案件由2006年的3人增加到2007年的27人;暴力型犯罪严重,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绑架、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型案件2006年为1286件,2007年达1390件,同比增长8.09%。据分析,上海籍未成年人犯罪的暴力性特征较明显,而非上海籍未成年人犯罪财产性特征更明显;上海籍未成年人犯罪成人化迹象比非上海籍未成年人更甚。二是从未成年罪犯个体情况来看,文化程度普遍低下,文盲、小学、初中等三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罪犯占未成年罪犯的近90%,其中约20%的未成年罪犯未完成义务教育。其中,超过86%的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文化程度集中在初中、小学和文盲,而90%以上的上海籍未成年罪犯文化程度集中在初中和高中。三是从未成年罪犯的作案形式来看,团伙型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上海法院判处的参与共同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占总数的比例,2006年为74.03%,2007年为78.08%。四是从未成年人犯罪动机来看,主要为图财,占70.4%;挥霍、江湖义气、逞强好胜、追求刺激也分别占5%以上。五是从未成年罪犯前科或劣迹情况来看,累犯或曾经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的共占8.33%。六是从未成年罪犯在上海各区、县的分布情况来看,浦东、闵行等城郊结合部流动人口多的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最多。
当前上海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流动人口大量涌入
据上海市统计局抽样调查统计,2007年本市外来人口的数量达到660.3万,本市常住来沪未成年人为60.4万。未成年人犯罪上升状况与外来人口增加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人财物大流动带来犯罪预防难题
1.社会基础管理能力发展滞后。一方面是流动人员底数不清,而普遍以常住人口或者上海籍人口为基准配备的行政管理资源难以应对日益繁重的管理服务任务;另一方面,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对社区的管理能力呈弱化趋势,外来人员难以完全纳入流入地社区和工会组织,传统的以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为主的对社区问题少年跟踪帮教制度和预防控制犯罪体系难以应对大量涌入的外来人员。2003年,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这与2004年开始非上海籍未成年人犯罪急剧上升有着不容忽视的联系。总而言之,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面对大量流动人口显得力不从心。
2.社会公共文化建设不足。公共文化设施明显不能满足人口的增长,低消费高情趣的娱乐设施匮乏,适合青少年的活动场所更加有限。尤其在城市的近郊,电子游戏厅、录像厅、网吧,像磁铁般吸引着自律能力不强的青少年,而一些个体业主受金钱欲的驱使,不能遵守这些场所禁止对未成年人开放的规定。不可否认,网络文化中充斥的暴力、淫秽等不健康内容吸引、刺激着分辨能力与自制能力不强的未成年人,并将模仿的各式犯罪手段运用到了盗窃、抢劫犯罪中。
3.对问题少年缺乏有效的管理机构。一些被学校、家庭排斥、抛弃的未成年人混迹于社会,他们自身并不掌握谋生技能,三五成群地纠合在一起,惹是生非。尤其是流动未成年人,由于原来的收容遣送站取消,而接受救助中心救助需出于自愿,无法将他们与不良环境隔离;而城市的工读学校只招收本市户籍的学生;社区青少年服务不能普遍覆盖。这使那些有违法犯罪倾向的流动未成年人成为学校不愿管、社区无法管的城市边缘群体。
■享受教育资源存在不平等性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大部分学历为初中文化以下,很多人未完成义务制教育。本文对学校教育不作评价,主要讨论目前学校教育中凸现的主要矛盾,即享受教育资源的不平等问题。由于我国各地财政相对独立,义务教育经费并未随学生的流动而流动,城市教育资源主要服务于本市户籍的学生,优质教育包括公立学校教育尚不能满足所有非上海籍未成年人的需求。据2007年上海市教育事业统计,截至2007年9月,上海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流动人口子女约为38万人。其中,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的占57%,而在全市258所农民工子弟学校就读的占43%。非上海户籍的未成年人和上海户籍的未成年人在同一城市难以享受完全同等的教育资源。民办学校、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质量难以保证。另外,非上海籍未成年人在上海极易产生的认同危机、可能受到的各类歧视,使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减弱,并最终可能导致放弃学业,误入歧途。
国外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经验
■设立专门的预防犯罪机构
美国在司法部内设立青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办公室,在青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办公室内设立国家青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研究会,另外,在联邦政府的行政部门设立青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协调委员会,基本上建立了政府部门间议事协调机构、执行机构和研究咨询机构三位一体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中央架构。青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办公室的行政官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一方面要参考国家青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研究会的专家意见,另一方面还受到青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协调委员会的制约和监督,并且其行为受具体立法的规范。
■推行“转向处分”运动
以美国为代表,上世纪70年代以后,人们更进一步对少年司法体系存在的侵犯少年权益、矫治效果不佳、重新犯罪率高等问题进行了反思,提出了以脱离少年司法体系和非教养化为核心、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矫治青少年司法体系变革计划,即“转向处分”,从而使美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消极转变为积极。“转向处分”就是对于轻微的犯罪少年,不予审判,更不予以处罚,而代之以教育性的辅助措施。“转向”计划很广泛,有与学校有关的转向,即将违法犯罪少年交学校处理;有与社区有关的转向,即将违法犯罪少年交社区服务机构处理;有与警察有关的转向,由警察处理违法犯罪少年或解决家庭危机、纠纷,预防犯罪。为配合“转向”措施的实行,美国建立了一些社区性组织,如治疗之家、寄宿学校、森林营地以及寄养家庭等。此外,还设立了青年服务局,接受从少年法院“转向”出来的少年,协调社区内各种社区性青少年矫治措施和少年犯罪预防措施,并提供一定的服务,如抑制逃学、家庭危机干预、就业辅导等,目的是预防犯罪。
■融入社区实现有效矫治
美国上世纪70年代以后,矫治机构也进行了变革,广泛利用社区资源,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治,推行重返社会的训练计划。主要措施可以归纳为:(1)工作释放。在以社区为基础的机构、拘留所、监狱中实施。主要内容是允许犯人白天工作,晚上返回监所,目的是实现犯人从监狱生活到社会生活的过渡,为犯人获释就业做准备,并且使犯人获得一定的经济来源,供养家庭,保持与家庭、社会的联系。(2)学习释放。允许青少年犯白天上学,晚上返回监所。(3)重返社会训练所。这是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治措施,一般是为监狱中服刑到最后60天至120天的青少年,提供广泛的释前服务,如治疗、消除释放前的紧张情绪,帮助犯人寻找工作、适应家庭生活,迎接社会生活的挑战。(4)以社区为基础的帮助方案。为缓和犯人从监狱到社会的过渡阶段的压力,设计了各种方案,帮助释放人员,为他们提供职业测验、咨询、工作方向和适应性训练、技能训练、在职训练与教育、过渡时期就业和辅助工作、就业巩固、就业安置、就业随访咨询等服务。重返社会训练将矫治机构的工作由社会分担,利用社区的力量、资源,目的在于更好地矫治青少年罪犯,使他们重新适应社会生活,消除重新犯罪的隐患,减少重新犯罪的机会。
近期上海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控制策略
通过调研分析,我们认为,非上海籍未成年人犯罪在一定时期内将成为影响上海未成年人犯罪状况的主要因素,也将对上海制定和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与工作体系产生重大影响。鉴于非上海籍未成年人犯罪持续增长的势头短期内难以改变,因此,应将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体系的重点,从以上海籍未成年人为主转变为上海籍和非上海籍未成年人并重,建立全覆盖、全方位的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体系。
■进一步完善预防青少年犯罪领导机构
我国设立在团中央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只是作为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性工作的常设机构,并非实职行政机构,经费和编制非常有限。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应该考虑成立一个专门的工作机构,美国青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办公室是一个可以参考和借鉴的对象。该机构应有独立的预算经费和编制,有法定的职责,能领导、协调和统一各有关部门的行动。上海可先行一步,借鉴英国青少年犯罪工作小组的模式,由政府牵头,整合相关资源,组织各相关部门成立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机构,或将目前存在的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分解出独立的儿童工作委员会,集中精力做好儿童保护和预防、控制犯罪工作。当然,该机构应有经费保障,有指挥、协调职能,该机构的地位、职责可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以保证其全方位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加强和改善以流动人员为重点的社会管理职能
对流动人员实行有效管理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在上海这样一个人员流量大的城市,我们首先要转变观念,把流动人员当做上海市民的一部分,做到服务和管理并举。一是建立健全实有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目前,上海已在虹口区开展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全覆盖、全纳管试点工作,期望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在全市推广,将流动人员纳入上海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同时,政府要增加居住证的含金量,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如将居住证与租住房屋、入学、就业、卫生防疫等挂钩,以鼓励更多的来沪人员主动登记,融入正常的城市生活。二是建立有序流动的管理机制。建议地方政府间建立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岗位、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信息互通机制,有利于实行有效的服务和管理。三是尝试以社区为基础对流动人员进行集宿管理。目前,上海已开始尝试在外来产业工人的聚集地进行集宿管理,既改善了外来人员的居住条件,又便于政府进行服务和管理,故建议上海以社区为基础,进一步尝试在外来人员密集的城郊结合部及开发区建设流动人员集中居住区,廉价出租,以实现有效的服务和管理。
■加大教育经费投入,保障非上海籍未成年人享受平等教育权利
要做到全面平等保障外来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利,无疑还需要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尽快实现农民工子女全部进入公立学校读书的愿望。另外,我们建议:一是义务教育经费跟随学生流动。针对因“取消借读费”引起的教育资源紧张问题,推行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即每个适龄儿童在全国任何地方都可入校接受义务教育,且义务教育经费跟着学生走。二是向非上海籍未成年人开放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照现行政策规定,外来农民工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后,必须回原籍升学。同时,上海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却招生不足,教育资源空置。建议亟须技术性人才的上海开放全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让外来农民工子女入校学习,享受国家扶持发展职业教育的有关政策,提高在城市生存的能力。
■完善社区青少年服务设施与组织,促进非上海籍未成年人融入社会
目前,上海在各区县已分别建立了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社区青年中心等机构设施,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了社工队伍。为更好地发挥作用,还可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改进:一是扩大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的服务面,向非上海籍未成年人全覆盖,青年中心等设施对非上海籍未成年人开放;青少年社工也要了解社区内暂住的非上海籍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纳入一体化服务管理。二是整合社区资源,为特殊家庭和未成年人提供帮助。政府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社区青少年福利服务网络,对社区未成年人实行“一人一卡”制度,开通电脑登记系统进行动态管理。为身处不良环境中的未成年人突破逆境提供“保护因子”,更多地去关心和引导他们,帮助他们就学、就业;对有劣迹和不良倾向的未成年人则开展“一助一”教育转化;对于社区闲散未成年人提供升学、就业辅导,课余托管服务,义工训练等服务项目,实行以社区为本的综合服务模式。三是建立社区未成年人心理救援机制,促进未成年人形成健全人格。如聘请专家经常举办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设未成年人心理咨询热线;设立未成年人生理、心理辅导室,加强青春期心理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形成健全人格,抑制社会不安定因素和一些违法犯罪苗头。
■积极探索对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实行社区矫正有多重意义:一是愈合被害人创伤。在社区矫治中,犯罪者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二是使犯罪者直接对被害人和社区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犯罪者在参与社区服务过程中,负责弥补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同时,其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能更好地融入社区。三是增强社区功能。社区矫治促使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包括犯罪人、被害人、亲友、其他社区成员都努力去实现目标,形成教育、改造犯罪未成年人的合力,从而增进社区成员间的信任和团结,使对犯罪的处理成为每一个社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目前,在少年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仅比全部刑事罪犯比例高1个百分点,这主要是基于考察帮教力量不足,尤其是非上海籍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工作无法落实。我们认为,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可以尝试由社工进行教育考察,要求未成年罪犯到社区参加一定期限的无偿劳动,以此赎罪或赔偿被害人。当然,目前社工教育考察对数量庞大的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力所不及,我们的设想是,政府加大购买服务的力度,扩大社工队伍,如该未成年罪犯在上海有较固定的居所,即依靠社工由所在社区进行帮教;如该未成年罪犯在上海居无定所,可尝试由政府建立“观护中心”等,为非上海籍未成年人提供社会观护,使犯罪未成年人尽快重新回归社会,走向新岸。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