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包”骗局构成诈骗还是盗窃
【案情】李某伙同陈某、王某,商定以掉包方式行骗。2014年9月25日,三人在泰州市区物色到正在步行的受害人张某,李某驾电动车经过张某附近时,假装无意掉落一包“现金”。陈某驾车随后跟上,捡起掉在地上的“现金”,并以分钱为由,将张某带至一旁的空地。随后李某、王某追上二人,以查看二人的银行卡看是否有现金转入为由,骗取张某的银行卡、密码、现金800元及手机一部(价值1200元),李某骗取了银行卡密码后借故离开,将银行卡中的存款10000元取出。
【评析】本案中,对李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掉包“现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银行卡、密码、手机及现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查看二人的银行卡看是否有现金转入为由,骗取张某的银行卡、密码、身份证、现金及手机的行为满足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因数额未达到追溯标准故不构成诈骗罪;取走存折内10000元人民币是通过秘密窃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分析如下:
盗窃罪与诈骗罪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者在犯罪构成上有部分重叠,其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诈骗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对方主观上认识到自己将失去财产,但却基于错误的认识自愿交付了财产。而盗窃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被害人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财物将要遭受损失,并非自愿交付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等三人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意设置了一个“掉包”的骗局。李某待陈某拾包并将张某带离后,与王某拦截陈某和张某。李某以有人见陈某和张某捡到他掉落的包为由,要求检查二人身上的财物,由于蒙受李某的欺骗,张某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并自愿将身上的800元现金和手机交给李某。李某等人以检查为由骗取手机和800元现金的行为,虽然符合诈骗犯罪构成,但由于诈骗数额未达到诈骗犯罪的数额起点,故不认定为诈骗罪。
虽然李某设置了诸多骗局,使得张某自愿将银行卡、密码交给李某,但张某并非自愿将银行卡上的存款交给李某,而只是让李某查验银行卡中存款的情况,李某等人取走存款的行为是一种秘密窃取的行为。此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而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构成盗窃罪。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予以刑罚处罚。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
杨晓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