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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国家刑事错案防范机制的思考与借鉴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7:29 阅读:
 
 确保每一个有罪的人受到刑事处罚,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追求的目标。但是,由于人们认识能力与司法能力的有限性,各国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刑事错案。刑事错案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带来极大损伤的同时,也为各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标本和机会。透过错案这个窗口各国可以看到司法体制上存在的漏洞,从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研究英美两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我们可以发现,英美刑事司法是伴随着错案的防治不断发展并逐步走向成熟的。对错案的研究和预防不仅推动了两国设立全新的刑事司法机构、颁布实施新的法律法规,还促使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断改进调查方法和手段。同时,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从制度上为错案的预防提供了有利保障。可以说,两者在对立统一、相互作用的关系中将错案率逐渐降至最低。本文对英美刑事错案防范概况进行考察,希望对我国刑事错案防范机制的建构有所启示。
 
  一、英国
 
  通常人们所说的英国刑事司法制度是指英格兰和威尔士两个地区的刑事司法制度。
 
  (一)刑事上诉制度的建立
 
  在中世纪早期的英国,人们没有上诉的意识,司法制度中也缺乏刑事上诉程序和上诉法院。在当时,一审判决通常都被认为是生效的终审判决。由于缺乏上诉程序,英国当时的法律允许三种情形作为例外存在:首先是被判处某些轻罪的被告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这种情形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几项轻罪;其次是案件的主审法官对审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向刑事案件保留法院申请复审;第三是审判中如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被告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程序错误令,请求法院对案件进行重审。虽然英国法规定了这些例外,看起来似乎给无辜者提供了伸冤的机会,但由于启动条件相当局限和苛刻,这些规定实际上的实施效果非常微小。据统计,刑事案件保留法院每年重审的案件还不上20件。可想而知,当时英国的司法状况是错案百出而得不到纠正,直到阿道夫·贝克案发生以后,刑事错案才受到社会各界和政府的广泛关注。
 
  贝克案发生后,英国政府立即成立了专门调查委员会。经过一番调查和审理后,专门调查委员会向政府和民众提交了一份审查报告,该审查报告由当时著名的法学家、大法官理查德·亨·科林斯爵士撰写,其中对贝克案的侦查手段和方法以及由此反映出来的刑事司法体制作出了严厉的批判。关于侦查手段和方法,他认为现有的辨认方式和鉴定方法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应该被新的侦查手段来取代。受此影响,英国警察部门开始越来越多地依靠各种物证等来认定案件,痕迹检验、指纹鉴定等各种科学侦查手段逐步登上历史舞台。关于刑事司法体制,他强烈谴责了现有的司法制度中缺乏纠错程序,没有给错案的被定罪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这是该报告为英国司法改革作出的最显著贡献,因为此报告提交后不久,英国国会正式颁布了《刑事上诉法》,成立了上诉制度,并设立了刑事上诉法院。该法规定刑事上诉法院主要审理对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合理以及量刑不当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从此,结束了英国史上一审即终审的刑事司法制度。
 
  (二)《警察和刑事证据法》的出台
 
  英国早期因警察在刑事案件中滥用侦查权而引起的冤假错案也大量存在。20实际60年代,英国立法机构开始采用成文的方式对警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侦查权作出限制,然而这些成文法大多只能运用于某一类犯罪,又缺乏规范性、系统性和统一性,实践中使警察对侦查权的掌握模糊不清,滥用侦查权导致冤假错案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改善。这期间对司法改革影响最大的刑事错案是麦克斯韦尔·康菲特案 。该案一发生就在英国引起巨大轰动,随后英国政府迫于压力成立菲利普皇家委员会。经过对当时发生的一系列刑事错案尤其是麦克斯韦尔·康菲特案的深入调查研究,该委员会在1981年提交的调查报告中强烈地批评了侦查阶段警察非法取证和审判阶段法官采信非法言词证据的不合理行为,并且指出,之所以警察会滥用侦查权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法规对于侦查权的规定过于随意和分散。受该调查报告的影响,英国政府于1984年出台了《警察和刑事证据法》,该法详细列举了警察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各项权力,并对诸如盘问检查、拘留、逮捕、讯问和搜查等每一项权力的行使规定了严格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三)死刑的废除
 
  英国自19世纪30年代以后就陆续废除一部分犯罪类型的死刑刑罚,如盗窃羊马、入室盗窃等。不过死刑在英国被彻底废除来源于三起著名的刑事错案—蒂莫西·伊文思案 、德雷克·宾利案 和露斯·埃利斯案 。在这三起错案中,三名所谓的“罪犯”最终都被执行了死刑,无辜者的生命激起了英国公众彻底废除死刑强烈愿望,废除死刑运动的各种组织在全国迅速成立。1969年,英国立法机构终于以绝对性的胜利通过了《谋杀法(死刑制度之废除)》。在该法中,英国源远流长的死刑制度被彻底废除。
 
  (四)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的建立
 
  尽管设立上诉制度能为部分错案被定罪人提供获得诉讼救济的权利,但是刑事错案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上的解决,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每年仍有大量的刑事错案被曝光。其中伯明翰六人案 就是其中最著名的一起。伯明翰六人案发生以后,英国成立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该委员会的首要职责就是从产生原因出发对刑事错案进行深入调查研究。1993年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提交了著名的伦斯曼报告,并针对当下的刑事司法形势在报告中提议建立一个具有广泛调查权、审查权和提起刑事错案再审权的独立组织。该报告的建议被随后的《1995年刑事上诉法》第二编所采纳,1997年4月1日一个独立的案件纠错组织——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成立。
 
  二、美国
 
  一谈到美国的刑事错案问题,不得不提到著名的“无辜者运动”( Innocence Revolution),它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推进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美国的错案防范制度主要围绕无辜者运动、死刑研究委员会和科学的证人辨认规则展开。
 
  (一)关于无辜者运动
 
  面对本国不容乐观的刑事错案频频发生,20世纪90年代,在美国学者的参与和推动下,无辜者运动犹如星星之火之势迅速在全国蔓延开来。美国的无辜者运动是为那些自称是无辜者的囚犯提供法律代理服务或在案件调查方面提供帮助的民间非盈利性组织,主要致力于纠正无辜者被判有罪的案件。一般认为,无辜者运动是由叶西瓦大学本杰明•N •卡都佐法学院的贝瑞•C•谢克,和彼得•J•纽弗德于1992年最先创建的,主要致力于通过定罪后的DNA检验来平反冤狱,并促进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以防止冤狱发生。在具体操作上,无辜者运动机构受理案件时会从内容和形式上对所受理的案件作出具体的限制。在内容上,多数无辜者运动机构把受理对象明确限定于那些实际无辜的案件和DNA检验类案件。根据无罪申请案件中是否具有对生物证据的DNA检验为标准,无罪申请案件分为DNA检验类案件和无DNA检验类案件。由于DNA检验类案件在实践中简化了无辜者运动的案件筛选程序,并且帮助被无辜定罪的人重获自由的成功率比较高,多数无辜者运动机构选择此类案件。但是进行DNA检验的费用十分庞大,因此也有不少无辜者运动机构宁愿受理无DNA检验类案件。在形式上,各个无辜者运动机构主要在管辖、案件所处的程序状态以及申请人等方面对无罪申请进行限制。多数无辜者运动机构只受理特定州或地区的无罪申请,并且只有当申请人尽可能地使用过所有复议、申诉等直接上诉权或其他相关救济手段之后,如果依然没有将实体认定的错误纠正过来,无辜者运动机构才会受理案件。而在申请人方面,申请人被判重罪或者还有很长时间的刑期没有执行完毕,无力聘请私人律师或者无法获得委派律师的帮助是无辜者运动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
 
  2004年在美国国会通过的《无辜者保护法》毫无疑问在防范错杀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一法案致力于减少无罪之人被错误执行死刑的风险,规定在联邦和州的两套刑事司法系统中均确立定罪之后的DNA检测机制,强调搜集和保存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生物性检材,而且授权检察人员在采用其他方式的同时采取DNA检测方案。立法者对DNA检测方法的优点大家赞赏,认为它的出现是生物性检材遗留在犯罪现场的情况下鉴别犯罪人最可靠的物证技术。通过DNA检测,在许多情况下对犯罪人身份的确信便成为可能。这种方法对证明无辜者清白的成功实例是令人吃惊的,在美国很多错案都是由DNA证据使无辜定罪的人得以平反昭雪。
 
  (二)关于错案研究委员会
 
  针对美国大量存在的刑事错案,许多州相继成立专门的研究委员会或协会,其任务是研究刑事司法体制在这些典型案例中的作用并提出相关的改革建议。例如,伊利诺斯州建立了死刑研究委员会。该委员会通过深入调查自伊利诺斯州重新制定死刑法案起24年来所有的死刑案件,尤其是重点审查了判处死刑而后又宣告无罪的十三起案件,于2002年4月公布了一份长篇报告。这份报告提出了八十五条具体的改革建议,包括在调查死刑案件时用闭路电视来讯问罪犯、审查警察取得证人证据的程序、减少判处死刑的情形、增加资金训练参与死刑案件的司法人员以及增强调查告密者言词证据的监督机制等。
 
  其他的州也做了相似的调查,印第安纳州要求刑法委员会全面调查该州死刑法案的应用情况及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措施来保护无辜者。此外,内达尼斯州、北罗莱纳州及其他州也建立了类似的委员会机构。
 
  (三)关于证人辨认规则
 
  学术界通过大量实证研究,找到了导致死刑错案频发的重要原因,即目击证人的错误辨认。为了确保在更多死刑案件中避免错误,美国心理学/法学学会(AP/LS)执行委员会1998年发布了一份题为《目击证人辨认程序:队列及照片辨认的推荐程序》的报告。该报告提出,提高陪审团辨别证据的能力未必是避免死刑错案的最佳方法,真正能有效避免死刑错案的方法是改善警察组织目击者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规则 。这些程序规则的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组织策划辨认工作的办案人员事先不能知道犯罪嫌疑人诸如面貌特征、身高、体型等基本信息;第二,办案人员在辨认前应当清楚告知目击者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在队列或照片中,也可能不在队列或照片中。并且,应当告知目击者就连组织辨认工作的办案人员也不知道犯罪嫌疑人到底是谁;第三,不能根据目击者事先描述的情况先入为主地把具有最大嫌疑的人放在最突出的、最明显的位置;第四,为防止目击者受外界因素的影响,确保目击者作出精准的辨认,不能根据目击者事后回忆和比较来确定犯罪嫌疑人,而应当要求目击者于辨认现场清楚地描述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并作出有效辨认。这四条辨认规则对于降低辨认错误的几率,防止错抓无辜者或放纵真凶具有重要作用。
 
  三、英美国家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尽管各国的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各有不同,但却有着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严格抑制刑事错案的发生,尽可能将错案消除在萌芽阶段。英美国家在与错案长期斗争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有自身特色的预防模式,这些成功经验对于构建我国刑事错案防范机制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一)通过修法立法,成立专门的纠错机构。
 
  面对本国的刑事错案,英国总结出了自己的防治路径:首先,经过新闻媒体的报道,错案迅速走进政府和公众的视野;其次,迫于舆论的压力,英国政府和司法部门快速介入错案,对错案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并及时纠错;最后,由于案件的特殊性与重大性,英国政府经常会成立专门调查委员会,由该机构提交相关报告,并为新法律的制订和新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待时机成熟时,新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司法改革便呼吁而出。英国通过这套应对错案的路径完成了历史上几部重要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完善,并且通过修法立法设置了专门的纠错机构。如通过1907年《刑事上诉法》设立了刑事上诉法院,通过1995年《刑事上诉法》成立了案件纠错的专门机构——刑事案件调查委员会。我国尽管有上诉制度和再审制度,但却缺乏专门的、相对独立的纠错机构,不利于刑事错案的发现与防范。借鉴英国的成功经验,我国也可以尝试在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外设立一个中立的、独立的机构负责对错案的审查。
 
  (二)依托科技证据,避免错案发生。
 
  研究者们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美国过去十年发现的刑事错案中,DNA检测技术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自《无辜者保护法》规定在联邦和州的两套刑事司法系统中均确立DNA检测机制之后,DNA检测技术在刑事技术中得到运用。正是通过DNA检测技术的合理运用,犯罪人的真实身份得以确认,从而为美国大多数有罪判决的无辜者成功翻案。这一技术的应用使无辜者运动获得了最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来证明犯人的无罪主张。但是,由于DNA检测费用十分庞大,令这项先进的科学技术无法在刑事司法中得以普遍应用。尽管这样,我们至少也应在一些疑难、重大的案件中采用先进的DNA检测等科技证据。试想在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中,如果当时对井下惊现的无头尸体进行DNA技术检测,赵作海也不至于入狱11年。除了在刑事司法中采用先进科技证据外,还应该确立必要的科技证据补强规则,因为科技证据即使再先进、再智能,也可能会制造冤假错案。因此,为了将错案遏制在萌芽阶段,对于刑事案件中DNA检测、测谎和催眠等证据,即使已经查证属实,仍然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只有依托科技物证和科技证据补强规则才能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避免错案的发生。
 
  (三)完善证据制度,创建预防与发现错案机制。
 
  研究美国无辜者运动,我们可以发现不实的目击证人证言、不可确信的证据、错误的司法鉴定结论等都可能导致无辜者被判刑。针对可能引发错案的虚假证据,美国司法机构加强了证据制度的构建,例如通过题为《目击证人辨认程序:队列及照片辨认的推荐程序》的报告加强对证人辨认规则的改善;通过改革刑事实验室的建立增强刑事司法鉴定的可靠性;通过对对告密者告密行为的真伪进行甄别加强证人证言的可信度等等。相比之下,我国证据制度相对滞后,一些已经存在的证据规则得不到合理运用,以致大大背离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如司法鉴定机构重叠,司法鉴定结论缺乏应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调查取证的方式不科学,证人辨认规则不规范。因此,为了最大限度避免错案,并能及时发现错案,我国必须加快完善证据制度的进程。
 
  参考文献:
 
 [1]刘品新.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2]程汉大.英国司法制度史[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3][英]约翰·斯普莱克.英国刑事诉讼程序[M].徐美君、杨立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4][美]布莱恩•福斯特.司法错误论—性质、来源和救济[M].刘静坤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来源:中国法院网东安法院 | 作者:杨利云 李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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