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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附条件不起诉中未成年人考察帮教制度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7-30 11:35 阅读:
 
作者:刘瑜
来源:正义网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肩负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基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原则,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并建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定一定的考验期,期满后根据考察情况,对其作出不起诉或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旨在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宽大处理,考察帮教工作是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关键。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考察帮教工作的意义 
 
  (一)考察帮教工作的社会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仅仅归结于青少年生理、心理不成熟,也要注重家庭和社会中不良因素对青少年的影响。因此,犯罪未成年人既是社会效益的损害者,也是被社会不良环境影响的受害者。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利用考察帮教来教育、感化、挽救他们,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二)考察帮教工作的法制意义 
 
  考察帮教工作彰显了刑法的谦抑性,节省了诉讼成本。通过感化教育,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再次犯罪。考察帮教工作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避免产生适得其反的“副作用”和“后遗症”。 
 
  (三)考察帮教工作的个人意义 
 
  考察帮教工作针对犯罪未成年人特有的心理和生理因素,以帮为主,以教为辅,给予未成年人充分的改造机会,使之充分认识到自己错在何处,真正改过自新,得以顺利融入社会,既避免了因世俗眼光而受到歧视,又预防了犯罪行为的复发。 
 
  二、当前未成年人考察帮教的主要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实际条件所限,不同地区采取了不同的帮教方法,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由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考察帮教;外聘专职考察帮教人员,如聘请社会调查员并制定工作原则、职责,明确工作内容、方式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考察帮教;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帮教,如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牵头建立的以各街镇青少年事务社工站为载体、覆盖全区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社会化帮教矫正服务;成立专门的帮教中心,让社工、学校、企业参与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工作,社区负责考察工作,学校负责教育工作,企业帮助,让未成年人就业融入社会。 
 
  当前几种主要考察帮教方式虽然能够针对当地实际情况解决眼前考察帮教问题,但是还难以完全实现考察帮教的社会效果。现从以下三方面讨论现行考察帮教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检察机关职责不明确。未成年人检察机关负责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工作、审查起诉工作和出庭公诉工作,由于未成年人工作的特殊性,检察机关还要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犯罪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再由检察机关负责被不起诉人的考察帮教工作,只会导致检察官办案效率降低、力不从心。 
 
  第二,考察帮教工作由其他部门或人员负责,不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和检察机关作为承办单位熟悉当事人的案件情况和社会关系情况,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承担考察义务。如果检察机关放弃自己的考察职权,既不能保障未成年人案件的保密性也有违法律规定。 
 
  第三,考察帮教工作未成体系,对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针对性不够。现行的考察帮教方式各地各异,矫正项目未经科学设计,矫正准度不精、力度不够,缺乏专业的心理帮教引导。导致部分被不起诉人不仅没有被教育、感化、挽救,反而虚化了法律约束力,使考察帮教工作事倍功半,甚至适得其反。 
 
  三、完善和改进未成年人考察帮教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检察机关监督职责和主导地位。 
 
  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作为考察职责主题,负监督之责,其工作定位于监督、引导。具体工作范围包括:(1)监督被不起诉人是否履行其法律义务,是否依法接受帮教;是否取得良好帮教效果;(2)监督被不起诉人监护人是否履行其监护职责;是否配合相关部门实行帮教矫正工作(3)监督负责帮教矫正部门是否履行了其帮教职责,是否按时完成其帮教计划,是否包庇纵容被不起诉人托管,是否侵犯被不起诉人合法权益;(4)引导帮教矫正部门制定符合被不起诉人犯罪特点、心理特点、社会关系特点的帮教计划。(5)定期听取对被不起诉人思想汇报;走访了解被不起诉人的社会表现;与被不起诉人的监护人及时沟通,全面掌握被不起诉人的思想动态。 
 
  (二)构建家庭、社区与专业机构相结合的帮教结构。 
 
  家庭和社区是帮教矫正工作的主体力量,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足以完成基础性的简易帮教工作,但是在专业领域仅仅依靠社区和家庭进行帮教,不能保障被不起诉人的心理健康和融入社会。为体现我国以帮为主,以教为辅的原则,需由专业的社会机构对被不起诉人进行特殊帮教。如专业心理机构提供的心理帮教,保障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职业学校提供技术帮教,帮助未成年人就业和融入社会。 
 
  (三)特例特帮,建立区域观护帮教中心。 
 
  在区域范围内,针对“无监护条件、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和其他不适合社会力量帮教的被不起诉人,建立专业的观护帮教中心。观护帮教中心是检察机关、街道社区、妇联、团委及被不起诉人监护人沟通的桥梁,负责被不起诉人整个帮教过程中的思想、行为矫正,心理健康引导,家庭教育引导,社会技能培训,困难社会救助等职责,另外,观护帮教中心还应根据帮教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提供观护帮教理论、制定科学帮教项目内容。     
 
  综上,我国在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同时还应该注重构建考察帮教制度和整合社会资源进行帮教工作,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考察帮教工作是涉罪未成年人人生的转折点,是社会帮助其戒恶从善、健康成长的法定措施。因此要不断完善考察帮教制度,鼓励考察帮教的理论探索与实际工作开展,同时,检察机关应明确职责,做好监督工作,确保每一位接受考察帮教的涉罪未成年人都能够得到教育、感化和挽救,让他们能够再次张开双手,拥抱美好的未来! 
 
  (作者单位: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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