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君莫玩P2P
—— 浅谈P2P金融贷款中个人投资者的风险
尹海山律师
最近两个月接连碰四起参加金融公司贷款投资被骗的当事人,借款者跑路了,剩下一个空壳公司,投资者投诉无门。最多的一家450万,少的50来万。但是,这几家被骗的金额都只是他们所涉这些骗局中总金额的一小部分,另外还有少则几十,多则数百上千和他们境况类似的被骗者。
这些骗局的名称可以是各异的,但是,实质是相同的,基本是以下几步:
第一步,所谓P2P公司(平台),或者小额贷款金融公司(平台)、对各种金融投资产品进行包装。(可以名为“投资”,“借款”“合伙”等等)
第二步,承诺远比银行利息高得多的利润。
第三步,通过营销人员讲产品兜售给客户
第三步,P2P公司(平台)或者小贷公司赚取借款者与存款者之间的差价。
这里,我只针对性的谈谈P2P公司,其他暂且不论。(P2P是 peer-to-peer 或 person-to-person 的简写,意思是:个人对个人。P2P金融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
那么对于个人投资者(或者说借款给P2P公司)风险在哪里呢?
从目前实际中遇到的情况看,这里产生风险的症结在于这些公司通常不承担(或者根本无力承担)投资风险,对于大部分此类公司而言,所谓的风险控制基本就是一句空话,他们最热衷于的,是把客户(普通投资人)的钱拿过来,承诺一个利息,比如10%,再把钱转给借款公司(或者个人)。从借款人出,这些公司通常会得到一个更高比例的的利息。比如15%,那么,对他们而言,把这一部分利息吃进去,基本也就算是成功了。至于以后借款公司破产,或者老板跑路,与P2P等基本无关,因为,在法律上,它只是提供一个平台,在法律上,这些公司不是合同一方相对人,无需承担合同义务。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颁布后,更是很大程度上赦免了P2P公司对于投资人资金安全的法律义务,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的规定通俗说,就是除非P2P公司在合同中明确承诺连带担保。否则对资金安全无需承担责任。这样的规定在法律上也说得过去,因为,仅仅以法律来论,P2P公司确实不是合同一方,当然无需承担责任,但现实中的乱象是,正是这些P2P公司的各种营销、推销、或者不实在公告引诱了大部分不具备分辨能力的投资人(尤其是一些大妈、大伯),上钩了以后,他们也一定会用各种理由来规避这种担保责任。这是可以想见的。因此,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遗憾了。
现实中,对于投资人的钱被借款人挥霍、借款人跑路后、也没有很好的处理途径,报案呢,公安往往以民事纠纷为理由进行敷衍,除非涉及到大的社会安定层面,否则,不太愿意去管。所以,要想用“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去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也殊为不易。至于打民事官司,那就更是遥遥无期了。
一般而言,处于这种境况的当事人很难拿回自己当时的投资,能得到的,只是游戏刚开始是获得的貌似丰厚的利息(其实不过是一个鱼饵)。
鉴于此,不是别具信心的人,这个游戏还是别玩了。从案例来看,被骗的人99%无非都是因为不能扼制自我的贪念。想着那高额的资金回报,数倍、数十倍银行利息的利润。却不明白最终往往只是一朵镜中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