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诉环节的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诉讼就是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是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基础,对证据的甄别和抉择,关系到案件的程序正当与实体真实,关系到指控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关系到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两高三部关于刑事证据的“两个规定”是确保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和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问题的一个具体举措,新《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公诉人在审查起诉以及出庭与辩护人的“对垒”中,能够准确运用证据,及时发现并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是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同时对办理刑事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对公诉人的公诉能力也带来了空前的挑战和考验。关于如何在公诉环节排除非法证据,笔者结合办案实际,谈论以下几点:
一、非法证据如何界定
何为非法证据,新刑诉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此处,非法言词证据不仅限于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还包括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对凡是依靠威胁、引诱等不人道的取证、对精神进行折磨的取证都属于非法证据。
二、非法证据如何发现
1、在阅卷中发现非法证据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有些承办人往往只注重审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和客观性,而忽视了合法性的审查。公诉人应当认真阅卷,找出犯罪嫌疑人多次供述中不一致的地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其他证据材料相矛盾的地方;证人证言之间相矛盾的地方;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相矛盾的地方。
一般应当着重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审查判断:
其一、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最初供述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先供后证”的供述,还是“先证后供”的供述?即口供是在传唤还是拘留或逮捕哪一阶段形成的?是到案后一次形成的,还是挤牙膏式的逐步形成的?被羁押与第一次口供的形成之间有无时间间隔等?一般来说,如果口供形成较为自然,则可信度较高,违法取证的可能性小。所以,我们在审查案件时,一定要特别留意犯罪嫌疑人被传唤、拘留的时间和第一次供述的时间节点。
其二、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是否相符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是问题,太一致也是问题。如郑某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作案几十起,有6次讯问笔录,前2次讯问笔录对作案的时间、地点等不是很清晰,但后几次犯罪嫌疑人对作案时间、地点、方式、数额均作出了详细的供述,且在具体细节上与被害人的陈述极端吻合。经审查发现,前2份笔录系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询问被害人前所制作,后面的笔录均系在询问被害人后制作,其中违法之处不言而喻。
其三、审查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是否相符
同步录音录像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尤其是死刑案件和自侦案件必须同步录音录像。在审查时,是否存在先入为主,是否在已经完全掌握证据后,再程序性的进行录音录像以固定下来,以及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即进行记录,对其无罪辩解即在笔录中不予体现等情形。所以,我们在审查时,一定要观看录音录像,核对录音录像的内容与纸质笔录是否一致,讯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供述是否稳定,制作程序及硬件条件和技术是否符合操作规范。
其四、审查物证和鉴定意见
首先要审查物证的来源、其次要审查物证的关联性、其三要审查物证的收集和保存方式。对鉴定意见要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进行审查。程序审查包括鉴定人的回避、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鉴定意见的告知等。
其五、审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讯问笔录有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捺指印?是否存在侦查人员单人讯问、讯问笔录无侦查人员签名等情形。这些只需要公诉人在审查案件卷宗时稍加留心即可发现,需要注意的是“同时讯问”的问题,即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在不同的地点,参与了对两个不同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讯问或其他侦查活动。如林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中,侦查人员覃某某、王某某在对犯罪嫌疑人甲制作了讯问笔录;同一时间,侦查人员覃某某、丁某某对犯罪嫌疑人乙制作了讯问笔录,这显然不符合讯问的相关规定,如果不仔细的审阅案卷,这些问题很容易成为漏洞,成为法庭上的软肋。
2、在讯问和询问中发现非法证据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公诉环节中的必要一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以查明是否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言词证据的情形。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中,我们都会对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进行核实,有的犯罪嫌疑人控诉他们受到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引诱。公诉人员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要问清对其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的姓名或体貌特征、刑讯逼供或其他违法取证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造成的伤害结果,及其被逼所作的供述内容。就上述内容向侦查人员核实、到讯问地点查看、到羁押部门调取收押时健康记录、对同室羁押人员进行询问,调阅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查明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启动法律监督调查后,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应向相关部门移交犯罪线索。同时,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或者证人证言有不一致的地方时,通过询问被害人、证人,锁定最后的真相,也能从中发现是否有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
三、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及补正
对非法言词证据,应坚决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因为其特定性,应考虑违法取证的行为是否改变实物的性状,是否严重侵犯人权,是否影响司法公正,对瑕疵证据一概排除或一概采用都是不可取的。对收集程序、方式存在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信。应当避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用的不当扩大,非法证据规则排除的是“非法证据”本身。实践中,可能会存在这样一个问题:犯罪嫌疑人仅一起犯罪事实,但存在非法言词供述证据时,是否不管其他证据证明情况如何,而一概对该起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呢?不能,当非法证据被排除,而其他证据仍然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时,仍然应当认定。与此相关,犯罪嫌疑人有多起犯罪事实,仅有1起发现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导致该起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但根据其他证据能够认定其他犯罪事实的,对于其他犯罪事实仍然应当认定。否则,极有可能放纵犯罪嫌疑人。
非法言词证据被排除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不过,笔者认为,为提高办案效率,非法言词证据被排除,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再补充侦查。当然,由于非法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审查起诉环节被排除掉的非法言词证据,不得出现在起诉书、公诉意见书中。
四、庭审中,非法证据排除的运用
就刑事案件而言,起诉决定固然重要,但庭审更像是案件的“总闸”,所有证据都会在法庭上“公开亮相”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质证,只有在庭审环节经受住“考验”才能最后成为定案的证据,案件才能尘埃落定。
1、提前准备,细致部署庭审策略
从某种程度来说,公诉人在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充分与否将直接影响庭审的效果,甚至决定案件的胜败。因此,为了使案件在庭审时尽可能不出现意外,公诉人应当事先仔细审阅案件的全部证据,在确认不存在非法证据的情况下,再精心预设辩护方的辩解和质疑、谨慎部署公诉的技巧和策略等,尤其要特别注意案件中可能出现的细节问题和相关知识,这样才能在庭审时做到胸有成竹、知己知彼,沉着应战。在法庭上如果遭遇被告人的指控时,随时调整应战策略,根据辩护方提出的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和理由,一一进行针锋相对、有理有据的应答和说理。
2、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庭审时,无论是依照哪种程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都要承担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责任。必要的时候,公诉人为了举证需要,或者为了应对法庭对证据提出的疑问可以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来应对被告人的翻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是我国司法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探索的一次重要总结。我们公诉人只有真确的理解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到实处,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来源: 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 粟高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