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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刑事二审开庭审理案件范围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8-07 10:52 阅读:
 
作者:李光林     胡丹丹  来源:检察日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范围,但其第1款第4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较为粗略,宜进行细化规定。
 
细化规定的必要性。刑事二审上诉有书面审和开庭审两种模式,相比较书面审,开庭审理有着引入控辩双方同步审查、明确体现法官居中裁判、便于检法统一法律适用、更好全面展示司法公正等优势,应大力提倡。但目前全国范围内只有少部分地区实现了大部分刑事二审上诉案件开庭审理,相当部分地区的二审开庭率较低。同时,我国幅员辽阔,地区情况各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刑事二审上诉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不现实,也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但是,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开庭范围较为原则,不好操作,“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没有明确标准要求,因此有必要细化该范围。
 
细化范围的标准。细化“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宜由检法共同从程序、实体两个方面进行。从实体上来说,一是检察院、法院发现或上诉人提出了新事实、新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需要进行质证的,应当予以开庭审理。二是检察院或法院发现一审判决对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情节未予确认,应当予以开庭审理。三是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对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情节未考虑的,予以重点审查,由于此类情节往往争议较大,应当开庭审理。四是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上诉案件,由于该类案件对于检法统一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开庭审理。五是上诉人积极缴纳罚金、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考虑到上诉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量刑上要予以考虑,应当予以开庭审理。六是其他法院认为可以商请检察院予以开庭审理的。
 
可以不予开庭的案件类型。一是上诉人仅对量刑提出上诉。上诉人仅称量刑过重,案件的处理符合《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符合量刑标准,没有畸轻畸重,要尊重法院判决的既判力,没有必要二审开庭。二是上诉人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却提不出具体理由的,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可以不予开庭。三是二审时发现因原审法院判决遗漏了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而发回重审的,因为案件事实已然查清,可以不予开庭审理。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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