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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阶段应注意发挥好检察主导责任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8-07 10:54 阅读:
 
作者:赵宁    王晓燕  来源:检察日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适用空间是一审程序,但在适用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却流向二审程序,如何在二审阶段继续发挥好检察机关主导责任,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整个诉讼阶段都得到全面贯彻执行,需要结合司法实践认真研究。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进入二审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时,要把握正确的职能定位,坚持二审程序救济纠错和统一规范职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责任,确保该制度各项规定原则精神在二审阶段继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一是对一审判决存在错误的要坚决提出抗诉。根据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机关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笔者认为,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定罪量刑意见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后,如二审检察机关发现一审判决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罪量刑等方面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积极支持抗诉或提出抗诉,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二是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的要分类处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具有相应的认罪协商制度,虽然具体内容不同,但均对被告人上诉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为体现司法诚信和诉讼效率,我国司法实务界也有许多关于限制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权的意见。笔者认为,从目前我国认罪认罚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定看,应明确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可剥夺。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权,从我国目前刑事诉讼运行实际考虑,保障上诉权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利救济,促进被告人积极选择认罪认罚程序,增强对认罪认罚结果的接受度,从而更好地推进认罪认罚制度良性运行和不断发展。当然,二审检察机关应根据不同上诉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首先,对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又未提出新的证据和理由的,或者不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等义务的,或者违反强制措施,逃避刑罚处罚的,反映出被告人并非真诚悔罪,对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和从宽处理已丧失基础和依据,对一审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一般应予以支持。其次,对于法院判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被告人在获得从宽处理后,无正当理由又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的,包括被告人为“留所服刑”提出上诉,既反映出被告人的投机和侥幸心理,也使认罪认罚程序效率价值大打折扣,如查明一审阶段已充分保障被告人权益,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对一审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一般应予以支持。再次,对于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幅度相对较宽,法院在中线或者中线以上量刑,或者未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因未达到心理预期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对是否需要支持抗诉应谨慎处理,原则上不宜提出抗诉。最后,对于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希望继续退赃退赔,或者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据此希望从轻处罚而提出上诉的,二审检察机关在查明相关事实证据基础上,可以继续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据此提出相应检察意见。
 
三是对违背认罪认罚基本原则制度的要依法予以纠正。首先,对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且未与检察机关协商,无法定理由径行判决的,二审检察机关一般应支持抗诉。根据刑诉法和《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除有法定情形外,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法院无法定理由不采纳量刑建议径行判决,一方面有违现行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违背了认罪认罚基本原则制度精神,对这种情形一般应通过抗诉来引导认罪认罚制度良性运行。其次,检察机关对进入二审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如发现未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未充分听取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意见,以及存在非法取证、强迫认罪认罚、以认罪认罚掩盖严重犯罪等情况的,应依法提出检察纠正意见,情形严重导致错误裁判的,应依法提出抗诉意见。
 
四是对二审阶段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要加强检察监督。该类案件包括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案件,以及在一审程序中认罪认罚反悔后上诉,在二审程序中又认罪认罚的案件。对上述第一类案件,根据《指导意见》,审理程序依照二审程序进行,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但由于《指导意见》对具体程序和从宽幅度的规定比较原则,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首先,在程序方面,检察机关加强监督审查,重点查清被告人在二审阶段认罪认罚的原因理由,确保认罪认罚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其次,在从宽幅度方面,对于在一审阶段拒不认罪、企图逃避处罚,又想在二审中获得从宽利益的被告人,从宽幅度要严格把握;对于因不懂法律、理解能力有限,在二审阶段转变认识,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以及在二审退赃退赔,积极取得被害人谅解,真诚悔罪的被告人,可提出从宽处理意见。最后,在适用监督方面,一方面应加强对被告人权益保障的监督,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真实、合法,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二审法院判决和从宽幅度的监督,确保定性量刑正确,从宽幅度合理。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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